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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建设,要补的课还很多
霍木桐
//m.auribault.com 2016-11-11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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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加精细化地对信用数据进行收集、整合、挖掘,建构科学的评级模式,进一步提高征信业务的精准化和自动化。

  近日,公安部方面表示,将把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和惩戒等。将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不良征信记录,既有利于文明汽车社会的建设,也对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全有所裨益。

  除了中央部委,今年以来,各地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的举措真是不少。比如徐州将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安徽宣城还将把乱扔废弃物、车窗抛物行政处罚记录纳入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个人征信系统。凡此种种新法子,可谓五花八门,但从目前国内征信体系建设的情况来看,还不足以“解渴”。

  比如,信息和数据是征信体系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如何保证,由谁监督?数据收集与合法合理使用的边界如何甄别?在互联网时代,需互联互通才能效果最大化的社会征信体系如何跨越行业与机构间的壁垒?再比如,众多社会公共信息在不同地域的碎片化如何破题,对于市场化机构的开放程度与应用范围又该如何界定?

  在由传统征信向网络征信过渡的当下,我们要抓住宝贵的机遇,首先得掌握新形势下科学处理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更加精细化地对信用数据进行收集、整合、挖掘,建构科学的评级模式,进一步提高征信业务的精准化和自动化。

  完善信用数据标准体系、引导不同平台间征信数据的互联互通也应成为题中之意。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行业标准,降低征信机构获取、整合数据的门槛;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力度,培育行业协会等组织,打破不同层级、地域、行业条块间的壁垒,从而整合散落在一座座“孤岛”上的有效信息,实现互联互通。

  与此同时,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必不可少。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制度与法律建设也明显滞后。直到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才解决了行业无法可依的问题,但对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等一系列现实难题还需细化明确,整个法律体系也亟待完善。

  随着社会征信体系的不断建设健全,信用将成为更具价值的无形资产,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发挥效用,让企业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也为经济社会更公平、高效、健康的发展助力。而如今,要做的还有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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