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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启智:开“黑车”入征信 制度设计须给力
//m.auribault.com 2016-01-06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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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大大提高开“黑车”的交易门槛和违法成本,让契约精神与诚信规则成为市场交易以及人际交往中的“硬通货”

  深圳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对各类非法营运中被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非法营运当事人,相关信息将会记录到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其个人理财、购物、买房、出行、求职、交友都会受影响。

  将开“黑车”记录到社会信用征信系统,是打击治理“黑车”运营的有效手段。一则,在诚信建设引发公众广泛共鸣的大背景下,将开“黑车”纳入社会信用征信系统,既是对当前诚信建设的延伸与扩展,也为治理“黑车”泛滥找寻到了一条新路径。二则,“人有脸、树有皮”,人活着争的是一个脸面,开“黑车”行为一旦被纳入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则当事人理财、购物、出行等都将处处受阻,这些负面信息不可能不被亲朋好友以及更多熟悉或认识的人们知道,这将在无形中对开“黑车”者产生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

  然而,不能指望靠单纯的道德压力就能让所有开“黑车”的行为绝迹,公民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设计须给力。要构建多渠道全方位的征信体系,执法部门不仅要与交警、运管、出租屋管理、银行等行业管理部门或单位合作,更要与征信机构、职业中介、婚姻介绍所等社会组织共建征信平台,在一切涉及信用行为的领域,严把信用各关口,处处挤压失信者。还要大大提高开“黑车”的交易门槛和违法成本,让契约精神与诚信规则成为市场交易以及人际交往中的“硬通货”。

  要使开“黑车”入征信制度发挥预期作用,制度设计上须有精细化考量。首先,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俗语说,不知者不为罪;《荀子》有言:“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同样是违法,因无知犯法与知法犯法明知故犯性质并不相同,处罚程度也有轻重之分。开“黑车”纳入征信系统正式施行之前,应广而告之。其次,对不同开黑车者的处置应有所区分。同样开“黑车”,有人只是为生计赚取些辛苦钱,而有人却是蓄意要做违法犯罪的勾当。对于前者,当以疏导为主,降低其转行转型的门槛;对于后者,则当毫不留情地予以处罚与打击。此外,还要多多依靠群众。无论是治理“黑车”,还是建立诚信征信系统,均须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透明,借助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为相关权力的行使明确边界、划定底线,从而确保好的政策法规在执行中不走调、不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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