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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分缕析·临时仲裁庭违逆法理②
不公正的政治裁决不具法律拘束力
//m.auribault.com 2016-07-2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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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7月12日作出非法无效裁决,声称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这样的裁决不顾历史事实,歪曲国际法精神,是一场不公正的政治裁决。多位中国南海问题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该裁决从法理上进行了批判。

  在该案中,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诉求的核心之一,是要求临时仲裁庭裁判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违反《公约》,试图否定中国南海断续线,进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对此,武汉大学中国边海与海洋研究院院长胡德坤回应道,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这种历史性权利依一般国际法形成,受一般国际法规范的保护。此外,早在1948年,中国政府就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了南海断续线,确认了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和相关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权益主张远早于《公约》签署的时代,它不可能被《公约》所否定。从国际法实践看,传统的划界行为都是在尊重传统习惯线的基础上划定的边界。

  所谓仲裁结果称,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因与《公约》规定不一致而归于消灭。“这一裁决的假设前提是南沙所有的岛礁都属于礁而不是岛,不能产生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这是一个非常荒谬的理由,这样的裁决毫无公正可言。”胡德坤对本报记者说。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贾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质问:“《公约》哪一条说过与《公约》不一致的权利就要归于消灭?国际法院有这样的判决先例吗?有相关的国际法实践吗?这明显是对《公约》的误读,是不能取信于人的。临时仲裁庭仲裁员显然对东方历史文化很不了解,认知很不全面。中国人民经营南海2000多年的历史,留下那么多的遗迹和证据,这些仲裁员在南海历史方面需要认真补课。”

  贾宇还表示,《公约》并不是国际法的全部,其规定并未穷尽全部海洋法的规则,一般国际法规范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约》也有条款明确指出未予规定部分适用一般国际法。历史性权利恰恰来源于一般国际法规范,就是《公约》本身并不排斥在它之前已经形成并被持续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公约》多处提及“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显然是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是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专家们普遍认为,裁决一个案子,应该首先看该案是否属于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然后再来谈管辖权。中菲南海争议的本质是领土和海域划界争议,《公约》不适用于解决领土主权问题,对于海域划界问题,中国早在2006年就根据《公约》规定作出声明,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临时仲裁庭片面强调《公约》第288条和附件七,强调“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却无视中国根据第298条规定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争议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外的声明。“选择性地拎出于己有利的条款,忽略相关其他条款,有损于《公约》的完整性。这不是一个公平、公正、客观和有说服力的裁决,没有法律拘束力。”贾宇说。

  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表示,中国已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临时仲裁庭对于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所做的裁决,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越权的、无效的。在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除了美国没有批准《公约》之外,其他四个国家都做了这样的排除性选择。领土主权问题是中菲争议的实质,它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临时仲裁庭执意扩大自己的管辖权,已失去了应有的公正立场,从某种意义上讲,仲裁庭已经成了菲律宾利益的代言人。(张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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