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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怎么尽好社会责任?
王利明
//m.auribault.com 2016-08-29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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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法学家的社会责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人会说,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是阐释法律的精神,探寻法学的真谛;有的人会说,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推动法治进程;还有的人认为,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应当是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事实上,法学家的社会责任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学界并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

  法学家要承担起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责任,这是每一个法学家都应当思考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所做的任何研究工作都是与法治建设的目标和需求不可分割的。法学家不是为某一利益集团服务的,而是为全民族、全社会服务的,他应当注重民众的利益诉求、关心民众的疾苦,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研究的目标。法学家不应有自己个人的特殊利益诉求,他参与立法或者司法活动都应当是为了整个国家的利益、民族的福祉而思考问题,建言献策。虽然,并非每一个法学家的理论都能够为社会所关注,都能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但关键在于法学家是不是真正去努力耕耘、努力创造。

  法学家应当尽可能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学智力成果。法学家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一是为现有的法律规则提供正当性的依据,或者提供应当修订的意见。二是为公正的司法献言献策。三是传播法律文化、普及法律知识。中国推行法治的过程,实际上是倡导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机制,倡导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

  法学家提供的理论产品应当尽可能是社会所需要的,也就是说,要符合社会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产生应有的积极作用。那么,法学家怎样才能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呢?我认为,除了上面说到的以外,还有这么几点:

  首先,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把握时代精神。在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都是中国发展的趋势和必然要求。法学家要顺应这些历史趋势,而不能无视这样的趋势甚至逆潮流而动。要看到改革开放的历史也是一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的历史,不能仅凭个人好恶,或一时之偏见,对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视而不见,法学家应当对法制建设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引导和推动的作用。

  第二,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与学术良知。法学是一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学问。法学家思维是否缜密、品行是否高洁,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法学家为社会服务,就是要为社会大众服务,为老百姓的利益服务,要始终关注民生的疾苦,顺应民众的愿望,倾听百姓的呼声,他们的观点应该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学家不是某一社会集团的“代言人”,不能屈从于任何私人或部门的利益甚至压力,而说空话、套话甚至假话,应当坦坦荡荡做人,实实在在做事,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来不得半点虚假。法学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地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而不能看某个领导的脸色或者某个部门的利益行事。

  第三,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要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和强烈的创新意识。法学家应当始终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努力探索新问题,并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作出科学的理论回答。作为法学家,应当了解社会发展的总规律与趋势,注意观察与了解法治建设的动态过程,敏锐地发现与把握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并且及时深入地加以研究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法学家需要深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深入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在理论上不断开拓进取,不能满足于一孔之见而故步自封。法学家要不断追求、不断挑战自我,在这样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中不断超越自我、实现自我价值,学问才能不断升华。

  第四,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要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法学研究具有严格的学术规范与学术规律,法学家也要有“板凳坐得十年冷”的精神,坚持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学风,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故意违反学术常识,人为制造一些问题,诱发毫无价值的争议,更不能离开已达共识的学术平台,自说自话,自弹自唱。法学家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独立性,应该有自己理性的分析和判断,决不能迎合一些时髦的“概念”或炒作,不能仅仅跟在实践后面,做一些对实务问题的总结而没有任何的分析,更不能以个人的偏见、僵硬的教条、某个领导的好恶,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对法治的信仰。

  第五,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要具有强烈的本土意识和现实精神,树立正确的学风。法学家应当将自己的研究植根于中国社会的深厚土壤,不能无视本土的法治现实而醉心于从希腊、罗马出发。虽然治学需要激情,但治学不同于吟诗作画,任由趣之所至,性之使然。治学更需要严谨求实,治学的目标就是探索真善美,寻求真理,是要对现实问题从理论上给予回答和解决。法学家应该常怀报国之心,以服务于国家民族、发展学术为己任,这样才能真正具有一种强大的目标。

  法学家还要克服一些影响法学研究健康发展的意识与倾向。一是要克服狭隘的“饭碗法学”的意识,不能将学问仅仅看作个人谋取生存的饭碗。二是要克服脱离现实、孤芳自赏的倾向。法学不是书法、字画、古玩等艺术,不能将法学作为一个艺术品来欣赏把玩,自娱自乐。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法学家要关注现实,关注实践,致力于解决现实问题。法学家提供的知识产品不是象牙之塔式的学问,如果法学家撰写的论著用的只是自己或者圈子里几个人才能看懂的部落语言,那是没有多少价值的。(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阅读链接:何谓“饭碗法学”

  目前,在我国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之为“饭碗法学”的观点,该观点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自我封闭,将法学的学科严格划分为若干门类,如民法学、宪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各个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甚至学科内部也沟壑纵横。比如民法学还要进一步分为各个不同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公司法等等。只要我从事这个学科,那么这里就是我的一亩三分地,必须牢牢把握住自己的饭碗,任何人都不能染指。其次是封闭他人,持“饭碗法学”观点者对其他领域的学者从事自己这个领域的研究往往表现出高度的警惕,一旦有越雷池者,便表现出强烈不满,认为这种学者是不务正业,或者说是“手伸得太长”。甚至认为,这些跨学科研究的学者违反了学术界的所谓“游戏规则”,并对这些学者进行各种形式的非议。“饭碗法学”使我们长期禁锢在一个狭窄的领域,不敢越雷池半步,或许这样终身耕耘一亩三分地最终也是会有一些收获,甚至是收获颇丰的,但是这种做法的危害也是不可低估的。(陆琴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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