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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也不例外,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指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做到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的领导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注重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核心就是法律要体现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主动关注生态违法、网络金融、电信诈骗、恶意逃废债、欠薪、危困企业破产重组等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始终把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法治实践的核心价值追求和衡量标准。
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真正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大力推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本是社会的产物,必须和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人民群众的心理诉求合拍。如果一个法律条文的制定、一个案子审判的结果离群众心目中的伦理道义相差太远,必然很难被群众认同和接受。只有法律正义与伦理道义并行在法治程序中,人民群众才能感受到法治阳光、公平正义,法律才能永驻人民心间。
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们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避免照搬照抄不符合国情实际的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保持在大是大非面前坚定的政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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