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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责必问成为管党治党常态
张有明
//m.auribault.com 2016-09-12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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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深刻学习领会、准确理解把握、坚决贯彻执行《问责条例》精神,是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重要政治任务。

  一、深刻理解《问责条例》是管党治党的新利器

  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并强调“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

  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重要保障。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问责条例以党内法规形式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要通过制定条例,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有力武器。条例是对问责成功经验的固化与升华,对现行100多部党内法规关于问责的内容进行整合规范,实现了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条例是对权力与责任关系的进一步厘清,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有机统一起来,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精神,有利于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

  二、准确把握《问责条例》的核心内容

  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方面失职失责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将现有的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条例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不仅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

  三、全面落实《问责条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实行全面问责,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不是出了腐败问题、责任事故才问责,全面从严治党、作风建设不彻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力也要被问责。不是只有党委部门才问责,其他党组织也要被问责;不是只有党政一把手才问责,班子其他成员也要被问责。

  向不敢担当、为官不为的干部问责。条例从“治腐治贪”向“治庸治懒”升华,旨在提高党员的担当意识,充分阐明了“无功就是过、平庸就是错”的鲜明立场,要求做“狮子型”“黄牛式”的干部,让有激情者有机会、能干事者有舞台、守规矩者不吃亏。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该打的板子都要打下去,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这样才能保证失责必问真正落到实处。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问责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是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推动责任层层得到落实。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面落实《问责条例》,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与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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