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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改组”提纲挈领为涉外法律服务业补短板
王俊峰
//m.auribault.com 2016-05-2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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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眼于适应构建对外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以及服务我国外交工作大局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出了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更好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的目标和任务,是新时期推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包括涉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在内的涉外法律服务业,是一国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标尺。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缺乏,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力较弱,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发展需要,是我国软实力的一块“短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这对新形势下做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意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明确了包括涉外律师业在内的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方向。

  发展涉外律师业,律所建设是核心。涉外律师事务所是发展涉外律师业的微观单元,是涉外律师执业的平台。没有好的平台建设,队伍建设、提升质量、深化开放都无从谈起。加强涉外律师事务所建设,目标和方向都是明确的。早在2001年,司法部《关于中国加入WTO后加快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即提出,加快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进程,尽快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来看,我国尚缺乏有一定规模、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管理规范、专业鲜明的涉外律师事务所。《意见》提出了加强涉外律师事务所建设的思路和举措,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发展涉外律师业,队伍建设是根本。加快涉外律师业发展,建好队伍是根本、是保障。新世纪以来,随着大量海外留学人才加入律师行业,涉外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同时,加强涉外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也更加繁重。全国律协十分重视涉外律师队伍建设,通过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举办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训班等途径,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培养。

  发展涉外律师业,提升质量是生命。《意见》突出了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的重要性,这也是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从产品到质量都有了质的提升,业务范围囊括了跨国融资与并购、国际贸易、反垄断、涉外仲裁、涉外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中国律师不再迷信外国律师。未来,我们要努力做到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积极为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坚实的法律服务保障,把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摆在更加优先发展的位置。

  发展涉外律师业,深化开放是动力。通过开放,将增强中外律师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学习和借鉴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同时我们也高兴地看到,一些具备条件的本土律师事务所跟随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脚步而走向世界,并从中积累了宝贵的国际经验。《意见》明确将为中国律师国际化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这是十分必要的。(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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