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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禁办酒席谈公权力的边界
杨建顺
//m.auribault.com 2016-02-03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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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贵州省凤冈县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凤冈县规范操办酒席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双方均为再婚的不准操办酒席。”

  公权力应不应该管私人操办酒席的事情?应该由谁、如何管此类事情?这涉及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问题,涉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公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问题,涉及县委县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职能定位,实质上是如何把握私权利和公权力之边界的问题。

  私权利和公权力的边界,这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没有一成不变的答案,相关理解会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化,针对不同的事项、因为不同的条件或者环境、由于不同的主体或者客体而各异。但是,其中一点是共通的——尊重、保护和实现私权利,是公权力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在没有相应的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复婚和再婚的“不准操办酒席”,这不仅在情和理的层面值得商榷,而且在法的层面亦超越了公权力的边界,涉嫌构成权力滥用。

  其一,在私人能够实现自由和权利的情况下,公权力应当坚持消极作为、不介入的有限政府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尤其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能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公权力便应当不介入、少介入或者根据个别请求介入。

  其二,在私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威胁或者需要支援时,公权力便应当坚持积极作为、适时且充分介入的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私人的某些自由和权利需要有公权力的支持甚至介入才能够实现,那么,就应当及时而充分地行使公权力,确保给付、规制或者整序等措施的实效性。

  其三,公权力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介入或者不介入,都应当立足于法治主义原理,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厘清并恪守公权力的边界,不仅是限制公权力,而且也是充实公权力,故而要注重通过完善公法制度来规范公权力。完善公法制度,就是要明确权力的内容、范围、条件和程序。这就要从组织法上明确权力的任务和目标,厘清权力和权利以及各权力之间的界限,防止权力越界、重复干预和多头管理对私权造成违法或者不当侵扰,防止权力协调、衔接不力和推诿扯皮而导致对私权实现无法提供有效的给付、规制和整序。

  其四,鉴于“此前通过各种酒席名目敛财的情况太严重,所以要严格规范”,各相关部门应当为制定相关法规范而努力;在没有相应法规范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则应当基于各自职能定位,注重发挥党员和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采取指导、建议、激励等方式,积极引导和促进社会风气好转。应当着力完善公权力行使的程序,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方式,坚持利益表达和参与型行政理念,做好利益衡量和成本效益分析,尽量减少甚至避免对私权的侵害。不应该过多干涉正常的婚丧嫁娶,不应该直接发文禁止复婚和再婚的操办酒席,更不应该在相关措施受到质疑时,明明已经印发并“请认真遵照执行”了,却没有“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精神,竟然以“管理办法还在讨论中,目前正征集干部群众的意见,并未正式实施”来搪塞。

  其五,私权的保障和实现是由私法和公法共同来完成的,完善的私法规范有助于私权的保护和实现。虽然“对于私权利来讲,法无禁止即为合法”,但是,以操办酒席敛财而毫无节制,毕竟有违公序良俗,于己于人于社会于国家都不宜提倡。应当以私法对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予以明确规定,完善有关私人自治的规则,划定私权利的存在空间和行使边界,对于创造淳朴善良的公序良俗和确保私权落到实处,都是必不可少的。此外,尽量避免完全靠公权力去解决所有的问题,避免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最直接的碰撞,而注重社会组织的缓冲和润滑作用,无疑是值得重视的一种方法和价值选择。(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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