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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条例》没有禁止的党员都可以做”吗?——
党纪“负面清单”之外有底线
邱炜煌
//m.auribault.com 2015-11-16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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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党员的纪律要求,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不但明确了禁止什么,而且还明确如何处罚,所以人们称之为党纪“负面清单”。

  我以为,如此“负面清单”只是一种形象表达,旨在强调《条例》明确纪律底线、执纪标准,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我们不可照搬照套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更不能由“法无禁止皆可为”推理为“只要《条例》没有禁止的党员都可以做”。

  首先,负面清单是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管理模式,其核心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放开市场准入。“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底线是“法”而不是清单本身,由此推理“只要《条例》没有禁止的党员都可以做”自然不合逻辑。

  清单之外有底线,负面清单下的投资主体不但不能进入清单内的领域,而且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如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之外就有法的约束,规定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换言之,清单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同理,《条例》对党组织、党员的纪律要求也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底线要求,除此之外还有其它方面的要求,那种认为“只要《条例》没有禁止的党员都可以做”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只要求遵守法律底线,并不设定高线,其目标指向是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准入,进一步扩大开放,而落实《条例》则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只讲底线还远远不够,必须坚持底线高线并举,体现“一靠理想二靠纪律”。

  全面准确把握《条例》,至少应形成以下共识:

  一是把握纪律底线,《条例》所禁不可违。《条例》强化刚性约束,明确规定违反六类纪律都要受到相应党纪处分,尤其是把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细化,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求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把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突出腐败行为纳入违纪条款,把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为处分规定等,体现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二是严格执行纪律,违反《条例》必追究。落实《条例》不但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敬畏纪律、守住底线,而且还需要执纪部门违纪必究、依规执纪。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既不搞法不责众、选择性执纪,也不能受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的干扰和制约,脱离《条例》规定来执纪,甚至从重从快。执行《条例》要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腐败分子与犯错误干部的区别、权钱交易与工作失误的区别、严重腐败与一般违纪的区别、对抗组织调查与主动自首检举的区别,既统一执纪标准,又视其性质、情节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严而不苛。

  三是坚守行为高线,摒弃“《条例》未禁皆可为”。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纪律又要靠理想,《条例》之上还有《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不可厚此薄彼、顾此失彼。党组织和党员切不可满足于守住《条例》底线、不被查处,而要与《准则》对标,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把握是非标准,遵守党的规矩,做到底线与高线统一、自律与他律统一,自觉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即使《条例》未禁止的也要三思而后行。(作者为江西上饶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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