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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民间调解的实践及启示
潘怀平
//m.auribault.com 2017-12-25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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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法文化中重和谐、礼让的思想在今天仍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和制度建构。因此,民间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并随着社会现实的变迁,充分汲取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的丰富营养,在我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作为中国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民间调解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无讼”思想,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民间调解的产生与发展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渊源与乡土基础。民主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将民间调解作为处理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群众路线的价值引导、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制度融合、国家力量与民间力量的组织整合。陕甘宁边区的实践是其中的典型。

  党委领导民间调解,坚持群众观点。陕甘宁边区法律与政策的实施带有浓厚的治理乡村社会的色彩。边区立法和司法的任务,一方面是要为民族独立和解放事业服务,另一方面是要实施社会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发动群众,普及民间调解,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正如毛泽东同志强调的,“我们共产党人无论进行何项工作,有两个方法是必须采用的,一是一般和个别相结合,二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调解是一项群众工作,要有群众观点,依靠群众,与群众相结合。调解工作是面向群众的、解决群众问题的,必须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调解工作必须以团结群众、教育群众为出发点,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落脚点。党的群众观点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与运行,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政府倡导民间调解,实行两级联动。要让民间调解成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必须将民间调解纳入国家的制度范围。1944年6月6日,边区政府下发了涉及普及调解的指示信,其中明确了调解的形式及其做法,提出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的争执,最好都能在乡村中由人民自己解决”的美好愿望和宏伟目标。1943年6月10日,边区政府为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特颁布《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和法令是否能变成人民大众的武器,很大程度上由乡村政权的能力和效能来决定。根据1943年2月2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领》的要求,调解民间纠纷是乡政权的主要任务之一。边区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尤其是乡政府要将调解这件事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来做。区政府和乡政府要实行两级联动,并增加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应接受人民调解的请求,还要去找寻调解机会,可派人去调解、指定双方当事人的邻友调解或叫来调解。同时,边区政府一再强调,对于调解工作不能采取强迫命令,要遵守自愿原则。

  法院指导民间调解,做好群众工作。边区形成的法官下乡就地帮助民间调解的工作机制,实质上就是群众路线的方法。边区高等法院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利用一切机会教育区乡政府干部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树立调解为民的精神,并通过受教育的区乡政府干部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指导和帮助群众自己调解。这样既教育了区乡政府干部、乡村群众,又提高了司法工作人员的群众工作能力。法院指导民间调解的工作实践,集中体现了“调解工作是一份福利”,使农村的广大群众集中精力投入生产,真正获得了民生利益。正如习仲勋指出,我们的司法工作的方针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法官下乡指导民间调解,帮助群众自行解决纠纷,大大提高了群众自治的规范性。

  民众团体参与民间调解,推进群众自治。组织化的方式有利于群众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只有通过民间调解的组织化,才能使党的政治触角延伸到的社会底层,使党的调解政策深入人心并保持高度的稳定性。群众团体参与民间调解,推动了民间调解的组织化,加大了国家司法与民间司法的有机互动。边区调解的进行,双方当事人可各自邀请民众团体,在场评议曲直,视事件情节的轻重利害予以劝导。民众团体是群众自己的组织,该组织的成员是由群众从大伙中选出的有威望并受信任的人,该组织把调解民间纠纷作为自己的业务之一。群众团体解决纠纷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团体负责人出面解决,二是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调解纠纷。群众团体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边区政府一方面强调政府、法院对民间调解的指导与帮助,另一方面强调放手发动群众,增强群众团体的非官方属性,推动农村政权建设。习仲勋指出,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必须是“民办公助”,而“公办”和无工作内容的,非但不能组织,已组织起来的,亦应取消,以防流弊。

  先进人士助推民间调解,引领社会风尚。民间先进人士主要是品质正直、不讲私情、不舞弊、不存私心、与双方当事人无亲戚或利害关系的人,主要包括劳动英雄、公正绅士、村干部等受人尊敬有威望的人士。1948年9月1日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为指示加强调解,劳役交乡执行,法官下乡就地审判,以发展生产由》中要求:“发动群众,主要是当地积极公正的群众,进行周密调查和详细研究,使其是非轻重完全符合实际。”民间先进人士对解决民间纠纷有着高度的热情和社会责任感,受到群众的尊重和信任,有极高的亲和力。他们对纠纷的起因、发生的过程及结果都很清楚,谁是谁非,谁也蒙哄不了谁。民间先进人士本身就具有正义感,他们的所作所为具有很直接的示范性,能够正确引导人们向善发展。正如1944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中评价说:“绥德西直沟主任郭维德会调解,该村几年来没有人向政府打过官司,成为民间调解的模范村,这样的村子不仅没有为争诉而费钱费时,而大家必然和睦,肯互助,坏人坏事自然少,生产可以提高,各地都要学习西直沟,学习郭维德。”该指示信特别强调,要随时注意“积极”方面,比如通过调解改造懒惰思想、改善家庭关系等。

  边区民间调解的历史实践为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机制的优化与创新积累了宝贵经验。传统法文化中重和谐、礼让的思想继续影响着现代社会人们的思想、行为选择和制度建构,因此,民间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一直保持着其旺盛的生命力,并随着社会现实的变迁,充分汲取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的丰富营养,发展成为依法、平等、自愿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行业调解等共同构成了调解网络体系。这些调解形式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真正达到“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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