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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思考】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期待更加普惠公平透明
刘君
//m.auribault.com 2017-03-28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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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要研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劳动者权益的影响,综合考量环境变量、前置条件和时间节点,推动劳动保障在基层的落实,在促进企业发展中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使发展成果普惠于职工群众。  

  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保是民生之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职工对普惠公平的劳动保障政策充满期待。可以预见,这将是统筹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势必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成为企业劳动管理和市场交易成本的重要变量。

  笔者认为,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要研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劳动者权益的影响,综合考量环境变量、前置条件和时间节点,推动劳动保障在基层的落实,在促进企业发展中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使发展成果普惠于职工群众。

  凝聚社会共识,汇集职工民意,充分认识渐进式延迟退休的重要性

  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三期叠加”的形势下,科学确定和适时调整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构建普惠公平、公开透明的民生保障体系,有助于有效破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诸多社会难题,不断提升企业生产要素和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推进和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迫切需要完善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形成我国人大立法主导和政府依法推进的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创新理论思维和实践路径,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广泛征询社会民意和有效凝聚战略共识,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力度,实施科学民主决策和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行,不断提升现代管理素质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适龄劳动者实现市场稳定的高质量就业,并平等享受均等化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营造保障和实现体面劳动的劳动法治环境。

  调整法定退休年龄要根据国民教育的初始年龄和学业制度,劳动者的市场就业年龄和文化技能素质,劳动者对职业健康的判断和家庭赡养系数,构建制度管理学和计量经济学模型,制定切实可行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退休年龄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对应系数,完善企业弹性退休和病退制度,加强对重点特殊人员的社会保障办法,建立动态调整劳动保障政策的机制,切实维护好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劳动保障政策的前瞻性。

  合理设置分期,分步实施推进,帮助劳动者形成普惠公平的政策预期

  遵循“小步慢走,渐进到位;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提前公示,做好预告”的原则,形成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实施方案,合理划分实施节点和明确管理目标,是成功实施延迟退休政策的关键。

  首先,预留凝聚社会共识的政策缓冲期。认真学习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和有益做法,深化劳动法学保障政策研究和完善制度设计,理顺社会保险改革的基本思路,既要重视主流社会民意的积极表达,也要倾听非主流民意的不同声音。要加大社会法制和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教育,有效凝聚企业和劳动者的社会共识,营造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和实现体面劳动的环境,保障中央政策调整起到水到渠成的效果。

  其次,在试点的基础上设定政策过渡期。选择有典型性的省市、行业和企业,作为各地实施延迟退休的试点单位,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破解劳动保障立法和制度管理中的难题。根据“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总体上分为两步走,逐步落实到位,第一步,从补齐60周岁就业年龄线开始。女干部先行延迟退休至60周岁,扩展到企业病退和离岗人员参照执行,再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调整,形成机关企事业单位60周岁实际退休控制线。第二步,统筹考量整体推进的步骤和方法。要梳理有法律依据和政策说服力的案例,做到政策调整和社保改革于法有据,推动全国和地方性法规政策的匹配,推动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改革方案。

  第三,确定普惠适用劳动者的政策执行期。通过人大立法、最高院释法和行政法规等,完善劳动工资标准和职工福利基准法,规范社会保险征缴和按时给付制度,整体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统筹协调好弹性退休与社会兼职的关系,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问题,解决整体化政策和碎片化管理的矛盾。

  第四,健全动态调整政策的整理观察期。建议全国人大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劳动保障政策和地方性立法审查,及时公布各地劳动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完善劳动保障政策和社会保险制度,重点对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修正,完成由行政主导型向立法主导型的转变。各级工会作为企业利益相关者,要协助党委政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法制监督,落实社会责任,重点解决好企业劳动管理中“最后一公里”问题

  加快完善劳动保障政策固然重要,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同样不可或缺。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完善生产要素排序和法人治理合理重构,同时将劳动立法、执法和监督融为一体,调处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加大对企业劳动侵权违法案件的严肃查处,形成对企业职工权益的强力保护,提高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门槛”,即无法定事由并征得工会意见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建立企业经济裁员的行政预审和职代会审议制度,构建职工依法申诉仲裁救济的“快速通道”。各级党委政府要发挥工会的作用,推动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解决企业劳动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帮助职工形成良好的心理预期和社会心态。

  各级工会要宣传劳动法规政策,宣传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成功案例,建立企业工会参与劳动仲裁制度,上级工会代行下级工会部分维权职能,推动企业与职工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使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的机制常态化和制度化,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充分彰显我国民生保障政策的普惠公平性质。各级工会要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营造企业守法经营和职工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为我国调整退休年龄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预留较弹性的市场空间,赢得更多职工民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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