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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国民法典的灵魂
傅达林
//m.auribault.com 2016-07-04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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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辉 漫画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意味着已实施近30年的民法通则即将步入历史,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公民私权利的指南。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作为中国民法典的第一编,其意义远远超出了旧法新修。人们期待,民法总则能够集中构筑中国民法典的精神之维,能够成为中国私权立法的铸魂之旅,开辟一个权利神圣的法治新时代。

  一场保护私权的立法革命

  从摇篮到坟墓,在我们每个人的人生旅途中,民法都须臾不可或缺。它保障我们的人格尊严,彰显私权利的独立价值,全面确认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们之间的有序交往。这种个体意义上的权利关怀,让民法一诞生就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蕴含其中的私权精神在法治文明长河中流淌不息。

  早在公元前450年,罗马在收集整理习惯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出“十二铜表法”,让罗马法的私法精神流传至今;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随拿破仑南征北战而风靡欧洲,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的立法精神;1900年,历时23年始成的德国民法典实施,前承罗马法传统,在法典化上可谓登峰造极。这些民事立法的光辉典范,高扬私法的精神旗帜,凝聚出自由、平等、契约自治等一项项保障私权的法治原则。20世纪20年代末,中国在借鉴德国、日本的经验基础上,正式制定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同时,并没有制定民法。民事立法兴起的背后乃是公民私权的勃兴,而私权的勃兴需要发达的商品经济作基础。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但都没有成功。

  进入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尤其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权观念的解放,民事立法工作提上日程。由于民法典涉及内容太过庞杂,立法机关采取了先急后缓的思路,先行制定调整民事关系的单行法,如1981年经济合同法、1982年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1985年继承法等,并逐渐在立法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原则和规范,使得制定民法通则的条件日渐成熟。从1985年7月组建民法通则起草小组,到11月民法通则草案初次提交审议,及至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诞生了。

  用历史的眼光看,只有9章156条的民法通则虽与民法典有天壤之别,但它的制定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不啻为一场立法革命。这部全面确认公民和法人基本权利的法律,不仅构建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列举了各项民事权利,为中国随后3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基础;更重要的是,它开启了传统中国的私法精神嬗变之路,深刻改变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和权利心理。

  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发达的市民社会,相反有“重刑轻民”的传统,老百姓对于私权的价值认识不高,权利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私法观念极不发达。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私法的要义是私权神圣,强调的是个体权利的保障,正所谓“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与中国传统伦理强调集体本位、国家本位存在抵牾。而民法通则的制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现代民法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彰显出个人本位、权利优先、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私法精神。例如民法通则起草中一个争论焦点是,应否将法人纳入调整范围。当时的法人几乎都是国营或集体企业,民法通则将法人纳入,意味着国营或集体企业在商品经济中与个体之间平等的主体地位。

  民法通则颁布后,中国民事立法进入快车道。从1991年的收养法到1995年的担保法,从1999年的合同法到2007年的物权法,从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到2010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单行立法不断完善。与此同时,立法之间的协调问题、私权保护挂一漏万问题也日渐突出,民法通则的粗疏与滞后也日益凸显,使得民法体系化工作呼声渐强。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随着民法典这一浩瀚立法工程的开启,民法通则完成了它非凡的历史使命,一部统领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呼之欲出。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

  在功能上,民法通则可被视为一部简陋版的民法典,是特定时期对基本民事关系的概括性立法。然而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翻天覆地,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也有了根本改观,民法通则的大部分条文或是被新法替代,或是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立足于民法典的制定,今天我们需要的不再是一部精简版的民法通则,而是一部能够提纲挈领、体现整个民法典精神的民法总则。从“通”则到“总”则,虽然只是一字之变,折射出的却是立法任务的重大转向。

  ——系统固化私权成果的“总纲”。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草案虽然只有11章186条,条文增加的幅度并不是很大,但对于私权的保护而言具有新的意义。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私权利不断得到伸张和立法确认,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囿于当时环境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面对30年来蓬勃兴起的私权利,民法总则必定要给予全面而充分的回应,既要彻底去除民法通则中的计划体制残留,厘定好权力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又要以法的形式重述和巩固私权发展的成果,在保障契约自由、保障合法私有财产等方面有更大进步。民法总则虽然不再是微缩的民法典,但却是私权利的“总纲”,为公民权利提供更为系统化的立法指南,预示着我们将获得最完整、最系统、最全面的权利“百科全书”,大幅度提升私权利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框架结构的“龙头”。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第一编,起着提纲挈领和价值统摄的作用,因此其内容对于民法典的框架结构具有基础性意义,影响乃至塑造整个民法典的风貌。在民法典的编纂方案中,无论是“两步走”还是“三步走”,第一步都是主张将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总则。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一般都有两千多个条文,面对如此庞大的规范群,无论是其内容价值的统一还是法律原则的一致,是逻辑结构的规整还是彼此之间的协调有序,都离不开民法总则的指导和规设。因此,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着“龙头”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它确立民法典自由、安全、平等的基本价值,彰显私法自治的精神,有了它才能使民法典各部分形成一个严密协调的逻辑体系,确保民法典内容结构的和谐性,提升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

  ——协调民商事单行法的“基本法”。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典的“龙头”,它在整个国家民商事法律体系中,还处于私法基本法的地位,发挥着统领协调民商事单行法的作用。在民事立法上,我国采取了“变批发为零售”的路径,制定了一大批单行法。在民法典还没有编纂完成之前,民法总则正是要着眼解决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为整合编纂体系完整的民法典提供规范基础,促进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整合。即便民法典制定后,民商事领域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依然存在价值、原则、规范的冲突问题,民法总则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基本价值载体,作为调整各类私法关系的基本规则,有助于更好地协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冲突,协调整个私法体系。而且,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能够保持整个民法体系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更加有效地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聚起中国民法典的“精气神”

  民法总则进入立法程序,意味着中国“民法典时代”即将开启。而民法典不仅是民事规则的规范集锦,更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不难想象,一部新中国法制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宽、调整范围最大、与群众生活最密切的民法典即将“落成”,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期待民法总则能够聚起整个民法典的“精气神”,全面体现对“人”的权利关怀,充分彰显民法典的权利精神、中国精神、时代精神。

  ——弘扬权利精神。民事立法的核心要义,在于彰显私权利、保护私权利。中国编纂民法典,就是将分散的私权利集中打包,为我们制定出一条清晰完整的权利图谱。早在2002年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就称“民法典是公民权利宣言书”。在这条通往权利正义的大道上,民法总则是一张“路线图”,需要充分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权利诉求,极力彰显权利的价值,努力拓展权利的法律空间,不断激发民间的活力。例如,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条,将“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列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通过对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义务的确认,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草案还为其他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留出了空间。还有学者提出,民法总则中应体现“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精神,建议把宪法已列举出来的权利应尽可能民事化。可见,民法总则应设计出一个健全的民事权利体系,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全面落实到民事领域,弘扬权利价值,标注权利保障新高度。

  ——体现中国精神。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恩格斯认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可见,一国民法典必须体现本国的精神风貌,与本国人民的生活方式相适应。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中国民法典离不开对世界经验的借鉴和吸收,但其精神一定是内生的,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只有立足中国实际,弘扬优秀传统,解决现实问题,才能使民法典更接地气、更有价值。例如,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道德滑坡现象,民法总则草案专门就见义勇为作出规定,明确了因见义勇为引起纠纷的责任划分。这种为见义勇为者赋予请求权,倡导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体现出立法对传统道德的支撑。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内容与私法的精神格格不入,但也有不少需要今天继续发扬,融入这些优秀的传统价值内核,才能更加提升民事立法的中国化水平。

  ——彰显时代精神。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制定一部能够荣耀世界的民法典,是中国几代法律人的梦想。而只有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体现新的时代特征,才能在世界范围内标注中国民法典的新坐标。例如,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出规定,这些都鲜明体现出立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彰显法律文明的时代特征。只有建立在对时代精神的深刻把握和充分反射的基础之上,我们的民法典才能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中国方案”,在人类民事立法历史上烙下“中国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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