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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
——兼评《明清歇家研究》
范金民
//m.auribault.com 2017-09-25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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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近年来,有关明清基层社会管理与运作及其权力结构,特别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及区域社会研究的范式反思等问题,是史学界讨论交流的热点。本报近日围绕这些话题刊发了一系列文章,包括仲伟民:《在历史小碎片中发现大历史——兼评〈明清歇家研究〉的学术贡献》、高寿仙:《准确把握历史的细节和碎片——也以明清歇家为例》、胡铁球:《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对〈明清歇家研究〉评论的回应》。今天我们推出范金民教授的文章《谁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兼评〈明清歇家研究〉》。文章基于作者长期研究江南经济史和社会史的经验,梳理了士绅、书吏和宗族等不同势力的社会角色及其与官方的互动关系,作者对史料的解读、考证等细节之处,亦会对关心这一问题的研究者和读者有所启迪。

  士绅、书吏、宗族与明清基层社会

  胡铁球教授的《明清歇家研究》,近来颇获好评。不过,高寿仙高度评价的同时,也提出商榷,认为其所描述的歇家一些重要职能是否成立还值得进一步商酌。对此,胡铁球予以回应,提出应该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要了解明清基层社会的性质及其运作模式,关键是了解谁在具体运作“刑名钱谷”;歇家类群体在明清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远远超过其他群体,不管是士绅还是胥吏衙役以及各类势力群体,要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以及分割商业贸易、财政、司法等领域的利益,往往须借助歇家类组织来实现,歇家从而成为观察明清基层社会性质的最佳窗口,歇家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参见《光明日报》史学版2017年7月26日、8月25日)。

  胡文的看法着实新颖。关于谁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学界的丰硕研究表明,在皇权体制下的各级地方政权及其衙役的势力,在科举较为成功地区的士绅势力,在宗法强盛地区的宗族势力,仍是基层社会的支配势力。歇家及其他类群体必须从属于这些势力,其作用的发挥也受各种势力的制约、纵容及支使。这里不拟全面展开,只就此次讨论相关的士绅、书吏和宗族势力的作用稍作梳理。

  1.士绅势力。士绅是指获得科举生员以上功名并入仕致仕的群体。士绅势力的获得,根本原因在于朝廷也即皇权的代表赋予了其普通民众没有的特权。士绅拥有政治、社会和生活特权,区别于普通民众,还有经济特权,生员可以免除差役,官员可以免除一定量的赋税。士绅熟悉本地情形,凭借着各种特权,活跃于社会各个领域,控制着地方和基层社会的各个方面,影响着地方的安宁稳定和兴衰起落。士绅还拥有话语权,能够对地方事务发表看法,也是官府和官员了解地方、咨访利弊的依靠对象。直到士绅势力较为削弱的清中期,不少官员仍然认为“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访绅士不能周知”。

  士绅支配基层社会,在科考成功之地表现得最为明显。明清时期,江南科考最为成功,江南士绅成为全国最为瞩目的地域人文集团,也成为支配和控制江南地方与基层社会的极为重要而突出的力量。具体说来,士子支配基层社会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奔竞请托。清初大儒、昆山人顾炎武将生员与乡官和吏胥,比作“天下之病民”的三种人。他总结道:“今天下之出入公门以挠官府之政者,生员也;倚势以武断于乡里者,生员也;与胥吏为缘,甚有身自为胥吏者,生员也;官府一拂其意,则群起而哄者,生员也;把持官府之阴事,而与之为市者,生员也。”二是行为张扬。不少地方文献称,“子弟一隶青衿,志满气盈,阔步高视,蔑视先辈,轻侮侪人”,以致“同袍畏之,缙绅畏之,闾巷畏之”。明末清初之际,江南士子更被各地视为易生是非之人,敬而远之。乡里笑谈,“见一秀才至,则敛容息口,惟秀才之容止是观,惟秀才之言语是听。秀才行于市,两巷人无不注目视之”。生员常常在乡宦支持或怂恿下,公然蔑视官府和官员,难堪甚至凌辱官员。三是隐漏赋税钱粮。人称“一青衿寄籍其间,即终身无半镪入县官者,至甲科孝廉之属,其所饱者更不可胜计”。生员不但自身漏税,且往往包揽富户钱粮,隐吞应纳钱粮。故在江南,生员有“坐一百走三百”之谣。四是好持公论。明代江南生员,自视甚高,俨然以乡评和众论的代言人自居。明后期的江南舆论,是由乡绅和生员制造和掌控的,乡绅和生员喜好集众倡言是出了名的。五是包揽词讼。明后期的生员,沉滞于地方社会,在民间诉讼中极为活跃,常常“造事生非”,兴讼揽讼,觅取好处。明末嘉兴人沈德符说:“至民间兴讼,各倩所知儒生,直之公庭。于是吴中相侮,遂有‘雇秀才打汝’之语。”总之,出入公门,勾结胥吏,干预行政,隐漏赋税,武断乡里,操持舆论,是明后期生员的基本社会形象,也是他们支配和把持基层社会的基本手段和行径。

  较之生员,绅宦支配基层社会更烈,具体则有如下数端。一是结社成帮,党同伐异。明末江南沿宋元旧习,结社成风,同声相求,“外乎党者,虽房杜不足言事业;异吾盟者,虽屈宋不足言文章”。直到清初,嘉兴人张履祥回顾总结说:“畴昔之日,数十人鼓之,数千万人靡然从之,树党援,较胜负,朝廷邦国,无不深中其祸。政事之乱乱于是,官邪之败败于是,人心之溺溺于是,风俗之敝敝于是。”二是干预行政,把持乡里。江南缙绅以其门生故吏遍天下的影响力,干预中央和地方行政,时时事事无不要体现其意志,维护其利益。万历时,赵南星称天下有“四害”,而地方之害就是守令与乡官两种人,涉及地方利益时,缙绅更与生员结成蛮横势力,干预地方官府行政。崇祯末年大学士刘宗周曾愤愤地说:“江南冠盖辐辏之地,无一事无衿绅孝廉把持,无一时无衿绅孝廉嘱托,有司惟力是视,有钱者生。”三是横行不法,侵夺小民产业。一些缙绅仗势欺人,指使纵容家人子弟奴仆侵夺田产,弱肉强食,刁钻残暴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而又隐漏纳税田亩,将应纳赋税千方百计转嫁到小民头上。华亭人徐阶,官至首辅大学士,居官尚可,居乡居然拥有二十余万亩田产,就是豪强隐占田产的典型。四是不受约束,肆意奴役乡民。江南缙绅滥用特权,贱视乡间小民,颐指气使,任意役使。如赵南星所说,乡官之势实际上大于守令,“是以乡官往往凌虐平民,肆行吞噬,有司稍戢,则明辱暗害,无所不至”。五是接受投献,蓄奴成风。明代官宦享有蓄奴特权,他们更滥用这种特权,远超法律规定大肆蓄养奴仆。隆庆年间应天巡抚海瑞称,江南士人“一登乡举,辄皆受投献为富人”。治明史者均熟知,江南是蓄奴最盛之地。六是奢侈淫逸,醉生梦死。江南缙绅,宦囊既丰,又兼营市利,鲸吞小民脂膏,百般役使细民弱户,积累起了巨额财富。身处繁华之乡,又见过世面,因而讲排场,摆阔气,蓄优童,拥丽姬,精赌术,已属寻常,甚者荒淫糜烂,追求畸形生活方式,了无读书入仕人的气味。可见,结社成帮,形成利益集团;干预行政,把持地方事务;奴役乡民,侵夺小民产业;接受投献,谋求私人财富;奢侈淫逸,恶化社会风气,便是明后期江南乡绅的基本社会形象,也是他们支配和把持基层社会的基本手段和行径。

  需要指出的是,士绅支配基层社会,自然不独江南,即如胡铁球所引江西吉水事例,也是如此。时人罗洪先总结其家乡情形道:“而敝邑巨室环城,乡户寄食,咸有定主,父祖子孙,传承不易。乡户入市,睢睢盱盱,不识公门,进退咸听主家,颐指之间,便入囹圄。市市邻保,互为应援,以是乡户死命牢控其手,笼罩百端,不可穷结。”这里的主家,就是巨室,在科第仕宦发达的吉水县,当指士绅之家。世世代代掌控着普通乡户的命脉,毫无疑问是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需要指出的是,胡著却将罗洪先所说的“主家”解释为“罗洪先直接把‘主家’称为歇家”“势力强大的‘主家(歇家)’”,观原文,罗洪先根本没有将“主家”视为“歇家”的意思。士绅的上述居乡恶劣行径,也并非仅在江南一地,其他地区亦同。小民投献田产于绅宦,在江西、福建莆田和湖北黄麻等地也极为突出。

  2.书吏势力。人称明代治政,“待成于胥吏”;清代治政,“以胥吏之心计管天下”,朝廷“与胥吏共天下”,书吏在治政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由明人述论可知,到明中期,不独在京各衙门书吏已形成地域与家族集团,世代承袭,盛行顶首银,松江等地方衙门此风也较为突出。顾炎武曾颇有同感地说:“‘天下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州县之敝,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传之子,兄以是传之弟。而其尤桀黠者,则进而为院司之书吏,以掣州县之权,上之人明知其为天下之大害而不能去也。”乾隆后期刑部右侍郎阮葵生说,胥吏“在一邑,则一邑之政由其手;在一郡,则一郡之政由其手;在一部,则一部之政由其手。……朝廷兴一利,吏即随所兴者滋百弊,欲革一弊,吏即随所革者滋他弊。……且官有除降,而吏则长子养孙;官避本籍,而吏则土著世守。即年满有制,重役有禁,而子弟亲戚迭出不穷,更名而不更人,更人而不更其所守。”到嘉庆时,常州人洪亮吉论道,吏胥之权,“上足以把持官府,中足以凌胁士大夫,下足以鱼肉里闾,子以传子,孙以传孙。……故吴越之俗以为有可避之官,无可避之吏,职是故也”。道光、咸丰时,苏州人冯桂芬更论胥吏之权势道:“江苏州县,漕书阍人更迭为之,衣冠不与齿,其贱也如彼,而权势之盛则又莫盛于今日。州县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大约同时人谓:“一切公事,受成于胥吏之手,六部书办,督抚幕友,州县房科,上下其手,持其短长,官无如何也。”同治、光绪之际,先后出任江苏布政使和江苏巡抚的丁日昌说,江苏“各衙门书差,无不索费,而苏属之三首县为尤甚”,“查苏松太各属府、厅、州、县衙门书差,最为地方之害”。清末人描述:“祖孙世代相传者,惟吏耳。……司官欲检一案,每以属书吏,必援例,必检例案。……书吏皆世业,窟穴其中,牢不可拔,辄执例以制司官,司官未如之何,乃遂藉以售奸,而皆得致富。”

  清人一致认为,官是流动的,不熟悉具体事务;吏是固定的专业工作者,熟悉专门业务。清人行政断案,参律用例,例案不胜枚举,官多惘然无知,全靠熟稔律例的吏胥援例定案。吏胥私相授受,子孙世袭,从而垄断某地某衙门的事务,进而作弊弄奸,欺诈百姓,挟制官长,成为一大公害。书吏上把持官府,中凌胁士大夫,下鱼肉百姓。在某些地区,漕粮征多征少,如何加赠加耗,往往由书吏说了算,州县官也难以定夺;在官司诉讼方面,书吏操控其间,串通内外,吓诈乡愚,在原告被告之间作弊弄奸,伺机觅利,唯以财富行贿多少决定胜负。即使官员要行贪贿,也大多假手于吏胥。述描摹和论述,形象深刻地揭示了清代书吏人数之众、危害之深、恶劣影响之广的实际状况。

  3.宗族势力。傅衣凌先生早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就着力对中国历史上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不同形态进行考察,形成了“乡族集团”的概念。60年代初,傅先生在《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一书中,不仅论及乡族与地主经济的历史联系,而且揭示了乡族在水利、交通、集市、贸易、度量衡等领域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控制,后来更从土地占有、社会结构、社会控制等方面,论述了乡族势力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及作用。他在《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一文中更直接提出,“实际对基层社会直接进行控制的却是乡族的势力”,“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的组织都可视为乡族组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乡族网络的控制之下,只有在这网络中才能确定自己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郑振满教授在其老师的基础上,研究闽台地区的社会,认为乡族组织作为合法的基层社会组织,是与当时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明中叶以后福建的里社与家族组织,实际上也是不同层次的赋役共同体,里甲编户逐渐演变为乡族组织的代名词。清代的各种地方公共事务,仍是依赖于乡族组织与乡绅阶层,雍正、乾隆时期,乡族组织已成为清代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乾隆时推行保甲制,而保甲实际上也只是乡族组织的代名词,并未改变乡族自治的基本格局。明中叶以后的政治体制,可以说是以乡族自治为特征的,或者说是“国家内在于社会”。

  陈支平教授长期研究各地商帮,认为“无论是极负盛名的徽州商人、山西商人,或是跋涉奔波于大洋之中的广东商人、浙江商人、福建商人等,其最初始的结构,基本上是以乡族纽带为其组织特征的”,“而‘地方商帮’的出现,恰恰可以说是扩大化了的乡族商帮群体”,因而他干脆将这些地域商帮称为“族商”。即以徽州为例,清初休宁人赵吉士说:“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g,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徽商以家人、宗人、亲戚甚至僮仆从事经营活动,以致明末休宁人金声称,歙县、休宁两县之人“以业贾故,挈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以故一家得业,不独一家得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亦至数十家数家”。依据前贤的研究成果,本人相信,虽不能笼统说明清时期各地基层社会都是乡族或宗族社会,各地乡族或宗族均是支配基层社会的力量,也不能说明中叶后的地方政治体制以乡族自治为特征,但在那些乡族或宗族势力兴盛的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南等省,徽州等府,太湖洞庭东西两山等乡,说乡族或宗族势力支配着当地的基层社会,引导、影响以至控制着当地社会,是当地社会的支配力量,则可为不易之论,殆无疑义。

  实际上,胡著所说的保歇、仓夫等“吃漕饭”类歇家,既不能随心所欲地发挥功能,也不能独力发挥作用。歇家作弊弄奸,至少要通过交结书吏获得官府的庇护才能成功。康熙中期浙江巡抚赵士麟说,歇家“尤可恶者,衙门既熟,诸事关通,联书役为腹心,媚官府为牙爪,馈遗贿赂,颠倒刑名”。在保歇最为长袖善舞的征收钱粮包纳漕粮领域,歇家既要得到当地绅衿大户的默许与支撑,又要与运丁运军交好。明代万历时人王以宁就说:“近仓积猾与领运刁旗,久而习熟,最易为奸。”从明末浙江嘉善县的事例来看,漕粮征收实际数额是由县令直接与运丁往还交涉确定的。从清中后期江苏常熟、昭文县的事例来看,迹近歇家状的“总书”包揽钱粮征收的多少,要与邑绅反复商酌讨价还价而定。歇家在司法诉讼领域发挥作用,分割好处,则要得到官府的允准,吏胥、代书以至解役的配合或协助。歇家类群体,其实只是政权、官员、士绅乃至胥吏的附属势力和附庸,需要依附或寄生于政权、绅权和家族权力之下。

  事实上,自明代后期起直到清中期,保歇做法一直遭到各级地方官府的禁革。就连胡著也承认,清代顺治晚期以后,清政府开始禁止一切中间包揽,力图构建政府与纳户一一对应直接征收的理想模式,歇家便成为被禁革的重点。虽然禁而不止,革而不绝,效果不佳,但很多情形下保歇属于违法违禁的不正当现象。

  综上所述,明清时人认为,生员与乡官和吏胥,是明末清初“天下之病民”的三种人,乡官是地方“二害”之一,士绅的行为影响政事,影响官场习气,影响人心,影响社会风尚,关乎地方利病与社会兴衰,在朝廷政令和地方官府的允许下,牢牢地掌控和支配着地方事务和民众生活。明清时期,书吏早已形成牢固的地域和业缘集团,由此成为地方社会甚至朝廷各部的重要力量。州县政事由其操控,官员绅士往往受其把持,地方百姓遭其鱼肉,在钱粮征收和民间诉讼即所谓刑名钱谷方面极具势力,影响着地方政治、司法、经济、人事、社会生活和地方利病各个方面,而又旦夕不可或离,欲行革除清退而不能,限制约束而难奏效。他们是分割了基层官员的权力,行使着地方基本职能,掌握和操控了地方事务,影响着地方社会和民众生活的各个领域的群体。在乡族或宗族兴盛的地方,赋役共同体和里甲编户成为乡族组织的代名词,各种地方公共事务依赖于乡族组织与乡绅阶层,甚至经商也以宗族的血缘力量展开竞争。如这样的士绅、书吏和宗族势力,还不是基层社会的主要势力,还不能算是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倒是那些处于中间环节、隐性状态且时时遭到官方和律条禁革的附庸势力——歇家是基层社会的支配势力?如果揆诸实际,不作过度解读,不作夸大揣测,恐怕还得不出这样的结论。通观胡铁球之前后论述,其实他也曾承认,在明清时期的基层司法体系中,“势力最大的群体是乡绅、胥吏、商人(开设歇家本身就有浓厚的商业意味,只是这里的歇家应是商人的其中一类)、棍徒”。不知何以稍后他就将基层社会“势力最大”的第三类人“上升”为第一类人,认定成了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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