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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崔利民
//m.auribault.com 2016-08-2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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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6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对此,本报业务研讨版特组织系列解读文章,从问责条例意义、问责条例亮点、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落实五个方面展开思考辨析。本文是系列解读文章的最后一篇,着重强调“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以及落实工作要突出什么、又要用什么机制保障落实的问题。

  ——编者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因此,必须言出纪随,铁面问责,抓好《问责条例》的落实,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强化问责意识,营造失责必问的政治氛围

  强化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问责意识,唤醒其责任担当,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一种政治氛围,是做好问责工作的前提。应该说,开展党的问责工作,还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新课题。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引火烧身而不愿问责、不敢问责、不严问责等突出问题,还急需在全党全社会积极培育失责必问的政治氛围。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必须针对当前问责意识总体仍相对薄弱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弘扬担当精神,形成问责共识,推进问责自觉,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实现从“权力本位”到“人民本位”的转变,坚守人民立场,践行宗旨意识;实现从“位高权重”到“权责对等”的转变,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有风险”的从政理念;实现从“只上不下”到“能上能下”的转变,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促使领导干部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不折不扣执行、真刀真枪问责,确保失责必究、究之必严。

  夯实问责担当,激发管党治党的政治自觉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问责条例》的制定,意味着全党“问责”将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抓手。靠谁来抓?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心系使命、扛起责任,为党尽职、为民尽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

  领导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强化责任担当,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以下四点:

  是压力,更是动力。权力是责任,而不是享受;是担当,而不是乐趣。严肃问责,甚至终身负责,就是要用问责追责的方式将权力与责任紧扣,让领导干部在内心深处确立责任意识,感到“压力山大”,激发担当动力。

  是约束,更是教育。问责一个,警醒一片。《问责条例》是对失职失责行为的严肃警示、有力防范和严格约束,更是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关爱和保护,体现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是党员,更是领导。尽管全体党员都要在其位、尽其责,但《问责条例》的对象十分明确,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处在“关键位置”,就必须发挥“关键作用”。

  是问责,更是履责。严肃问责只是手段,促进履职才是目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只有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才是合格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为官不为、为官乱为,要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推进问责实施,确保《问责条例》的严格落实

  要加大《问责条例》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就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往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从对象上看,追究一般干部多、追究领导干部少,震慑力不够、警示教育效果不强;从性质上看,追究事故事件责任多、追究管党责任少,行政负责人受到处理的多、党委系统的领导干部受追究的少,没有紧扣全面从严治党,聚焦管党治党重点;从态度上看,“责问”多、“问责”少,被动追究多、主动追究少;从标准上看,弹性追究多、严格标准少,随意性大、尺度不一,如是等等,都会影响问责的严肃性。

  要针对上述问题,做到“三个突出”:

  一要突出问责的内容重点。围绕《问责条例》开列的主要问题抓好问责,体现党政分开、纪法分开,厘清管党治党政治问责和行政问责、法律问责的区别,避免过去多限于重大灾难或是伤亡事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

  二要突出问责的对象重点。严格区分和界定责任,防止“问下多、问上少”,避免出现所谓的“替罪羊”问题,增强问责效果。

  三要突出问责的自觉担当。对应该问责却不问责、或者不认真问责,或者虚于应付、上推下卸者实施问责,落实好“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严字当头,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完善问责机制,形成有效问责的工作合力

  落实《问责条例》,实现党内问责常态化、精细化,还需要健全机制。

  要健全规范运作机制。应在对现行党内法规有关问责条款全面梳理、实现与《问责条例》有机衔接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规范问责的各个环节,乃至包括问责决定书、书面诫勉等文本的规范。特别是问责决定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一定要重视《问责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具体问责规定的结合。“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要积累形成问责案例库,提高问责的执行力、公信力和精准度,既不放过失职失责者,又有效避免问责畸轻畸重。

  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既要各负其责、自觉担当,也要在其相互之间、上下之间、内设机构之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协调机制,通力协作,及时沟通,确保责任追究到位,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

  要健全公开透明机制。在内容上,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公开问责的事由、定性和结果。在方式上,要多样化,通过媒体、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信息,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震慑和警示教育效应。在时限上,要及时、适时,把握好“时、度、效”。在监督上,要实现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特别是要强化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只有让群众真正行使监督的权利,党内问责制才能建立和完善起来。

  要健全督查考核机制。要强化“监督的再监督、问责的再问责”,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纳入专项巡视、监督检查等常态工作中,把定期报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倒逼各级党组织真问责、严问责,形成落实《问责条例》的强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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