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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推进纪检体制改革
吴秀燕
//m.auribault.com 2016-02-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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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占据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近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笔者认为,要运用法治思维,积极推进纪检体制改革。

  纪检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

  一些地方派驻机构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主业理解不清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个别同志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派驻机构的同志认为,“三转”后派驻机构不需要主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问题,产生了失落感。实质上,“三转”以后,派驻纪检组完全可以从驻在部门繁复的日常业务工作中超脱出来,把工作聚焦在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上面。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纪检部门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因此,纪检体制改革就是要权力归位,各负其责。

  二是派驻机构对主业的理解有待加强。比如,在协助党委(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过程中,如何理清自身职责,做到不越位?党委(党组)“从源头防治腐败”与纪检机构“抓早抓小抓源头”的职能权限如何区分?

  《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对派驻机构职能等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如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规党纪以及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地方只有深入学习中央决策部署,掌握精神实质,一系列问题才会迎刃而解。

  三是同级监督关系需进一步理顺。一方面,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由上一级纪委统一管理、直接领导。另一方面,纪检组长仍是同级党组成员,归同级党组领导。派驻机构如果得不到驻在部门党组的支持,那么其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就等同空中楼阁。因此,个别地方基层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往往趋于避重就轻,多聚焦于对驻在部门同级以下的党员干部的监督,对与其同级的领导班子成员监督甚少。

  目前,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已经明确,派驻机构要接受同级纪委的领导,工作对同级纪委负责,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牢牢把握这一点,才能在实践中有所突破。

  推进纪检体制改革的几个建议

  针对基层派驻机构改革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树立法治思维,加强顶层设计。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扎实推进改革步伐。

  一是加强立法,明确派驻机构的法律地位。2014年以来,围绕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派驻机构管理体制“上为主、全覆盖”和派驻机构职责“三转”的改革部署,各地纷纷开展了派驻机构改革试点,但是派驻机构对主业理解不清等问题成为阻碍地方派驻部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瓶颈。因此笔者建议,出台类似《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派驻条例,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派驻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派驻机关的职责定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进一步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的关系。让派驻机构能够依法依规,有的放矢行使职能。

  二是强化问题导向,树立派驻机构权威。派驻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问题出在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要善于运用现行法律法规,用足用透现行政策,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增强工作有效性和针对性。要针对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要探索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责条款,研究细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有效问责,形成震慑效应,着力营造“不敢腐”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彰显派驻机构的优势。派驻机构是否能够充分发挥驻的优势,队伍的能力和水平是关键。笔者建议,要加强派驻干部队伍法治培训。派驻干部队伍作为监督各部门反腐倡廉的主力军,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自觉增强法治观念,严格约束自身言行。要努力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切实推行依法监督、依法执纪、依法问责。要增强派驻干部队伍的职业尊荣感,借鉴各地改革试点的做法,在工资待遇、职务提升等方面向基层派驻干部予以适当倾斜,强化派驻干部队伍的职业保障,实现权、责、利的相统一。要畅通纪检部门与业务部门人才双向流动渠道,将更多使命感强、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优秀人才吸引到纪检队伍中来。(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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