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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容不得半点松懈,网络订餐行业的多元性、消费者的部分选择权,都应该让位于安全。
国家食药总局近日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订餐商户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送餐人员也纳入了监管范围,送餐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其所在单位将面临5000元~1万元罚款。(见2月14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网络订餐商户应当具有实体店铺的规定,有不少网友认为,这会提高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门槛,让小本经营者难以为继。我不太认同这一看法。就网络订餐乱象频发而言,要求网络订餐商户具有实体店大有必要。
有资料显示,2016年我国外卖O2O市场规模达1524亿元,但线下送餐“脏乱差”现象,让当前的食品安全面临巨大考验。食品安全容不得半点松懈,网络订餐行业的多元性、消费者的部分选择权,都应该让位于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都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而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必须的条件之一是有实体店铺。如今,一些网络餐饮商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本就违法。《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上位法,《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只属于部门规章,故而,国家食药总局要求网络餐饮要有实体店,是对上位法的应有遵从。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假如将网络订餐商户当具有实体店写入正式规定,应该如何落到实处?上述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审查、实名登记,并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违反规定的平台,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此举固然意在防止平台成为黑心商家的帮凶,不过此前不少地方调查整治发现,除无证无照经营,网络订餐商户使用套证、一证多用的现象也突出,对此也需要做好防范。
当然,外卖平台能否有效担责,还要看监管部门如何监管,否则这初衷良好的新规仍然可能走上“看上去很美”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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