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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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一家炒货店的店主很烦恼。因用了一个“最”字做广告,他被认定违反了新《广告法》,或将面临20万元的处罚,引发社会争议。
用“最优秀”打广告,于法,越了新《广告法》的“红线”,依法该罚;于理,“最”之类的极限用词将消费者置于“被表态”的位置,理应避免;于情,鉴于店主积极配合整改,酌情予以最低处罚。
对于新《广告法》的实施,能否设置一定的豁免期,给商家一个缓冲期进行自纠自查?能否尽快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让依法行政得到最大限度的理解?对于规范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来说,绝不能一罚了之,要思考的问题还很多。冯大美/图 宁书默/文
编辑:丁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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