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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宋游 辑)
中国古代历史上盛世局面的出现,固然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毫无例外的是,每一个盛世都与法制的状态密切相关。盛世的开启,离不开法制的推动;盛世的维持,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盛世的衰落,也与法制败坏密切相关。只有制定了治国之法并且加以认真实施,盛世才能得以开创和维持。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盛世的开创,需要用立法来加以引导,而已取得的成果,也需要用立法来加以确认和保障。如大唐盛世的开创,就是和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从经济上而言,唐朝建立之后,国家掌握大量无主荒地,从而可以全面推行均田法,使得农民获得口分田和永业田。均田法的实施,使民安于时、农安于田,既抑制了贫富差距的扩大,又实行租庸调的税法,减轻农民的赋役负担。这是贞观之治的物质基础。从行政上而言,国家实行三省六部制度,法律确认“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的运行机制,从而使秦汉时期宰相专权之弊不复存在,收到中央机关各有分工、相互制约之效,使得国家机器运转有序,提高了治国理政的效能。从法制上而言,自武德起至开元时,朝廷始终注意完善国家的立法,建立了以唐律为主体的令、格、式、典、敕、例等各种法律形式相配合的法律体系。在司法上强调依律断罪、刑讯有度、死刑复审、大案要案会审等一系列司法制度,一扫以往枉法裁断、擅自刑讯之弊端,特别是提出了“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法制原则,形成了中国古代法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唐代陆贽在《唐陆宣公奏议序》卷四中提到:“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滑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说的是,贞观年间,官吏多数清廉严谨,王族大户都不敢欺压百姓,这充分说明了厉行法治所起到的震慑作用。这正应了北宋王安石的那句名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法既定之后,择贤吏执法
法既定之后,择贤吏执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治世的功能。法既定之后,如何有效地实施法律,执法之吏就成为关键。诚如荀子所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良好的执法官员来执行,也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古代盛世的出现,与大批奉公守法的贤吏是分不开的。如汉文帝时有人“犯跸”(侵犯皇帝通行御道),文帝欲处重刑,但司法官廷尉张释之只判罚金四两。文帝不悦,责问张释之,释之对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意思是说,国家的大法,并不是天子一人之法,而是与天下共同遵行之法。朝廷司法官如果不依法断罪,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就是全国的司法官都不依法断罪。这对国家是非常危险的。张释之的答对使汉文帝警醒,听从张释之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再如,贞观年间唐太宗曾发话,对伪造资历的官吏处死刑。不久,温州司户参军柳雄伪造资历案发,朝廷司法官大理寺少卿戴胄“据法断流”。“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矣。‘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窃为陛下惜之。’”由于戴胄强调“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如果违法行事,法律就失去了信任,不能使法取信于天下。这深深打动了唐太宗,表示:“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这些为吏者都是执法如山的典范,而这些为君者同样也是遵法奉法的明君。
所以,古代盛世的出现,明君贤吏均不可或缺。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藩镇拥兵自重,皇帝庸懦无为,官吏枉法行私,大唐由盛转衰。此时,法虽为旧时良法,但执法之吏却难称良吏,所以白居易感概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行善,不亦难乎!”明末清初,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总结历史的经验,提出选择贤吏,任用他执行“画一之法”,避免单纯任法与任吏的弊病。他的法与吏的统一论很值得研究与借鉴。
“法者,天下之仪表也”
要使吏民都知法、习法、守法。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表也”,意思是法是天下人行为的规范。法家主张“法莫如显”,意思是法律要公开,以便天下吏民知法守法。唐朝《永徽律》制定以后,为了使执法之官和百姓都能懂得法意,正确理解律文的规定,特别集国家博学硕儒共同制成了《永徽律疏》,疏解律文,便于吏民知晓。在科举中还特别设明法科,培养执法的官吏。明清时期,朝廷为了弥补士人以制艺(八股文)作为跻身官场的敲门砖,却对法律茫然不知的缺陷,在明清律中特设“讲读律令”条,每年定期考核官吏的律例知识,不合格者,或罚俸或议处。这条法律规定,明清时期曾经认真执行过。明清律学的发展,特别是清朝《大清律例》简易读本的普及,是和官吏准备的法律考试有一定的联系。这种官吏的普法教育,是每年定期举行,是常态化的,不是只搞一次一时,也颇有借鉴意义。
除要求官吏习法执法外,也要求百姓知法守法。商鞅曾讲过一段名言:“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就是说,当官吏知道百姓懂得法律,所以不敢以非法对待。中国古代还在闹市公布刑象之图,向百姓宣传法律。明太祖朱元璋为了使老百姓懂得法律,还特别制定了《大明律直解》,他说:有了这本书,老百姓可以“寡过矣”。历史的经验证明,老百姓知法是施行法治的广阔的群众基础和保证。(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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