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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脑死亡
王乾荣
//m.auribault.com 2016-05-11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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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天媒体报道,浙江少妇邵紫燕在产下双胞胎后陷入妊娠昏迷,医生诊断为脑电活动完全消失,也即脑死亡,在经过50多天抢救后去世。家人捐献了她的心、肝、肾、角膜。这些器官被分别移植到6名病人身上,使她的生命得以“延续”。少妇和她的家人值得尊敬。

  这令我想起以前读过的一篇文章——《定义死亡不能伤害生命尊严》。作者说:“当法律标准没有把这个人判定为死亡的时候,这个人在常识看来是活着的——在这种情况下,来谈论脑死亡问题,给我的感受是:非常可怕。”

  人之生死,寻常事也,是谁也逃不脱的。脑死亡有那么“可怕”吗?其实不必害怕。此文作者把“程序”弄颠倒了。并不是先定了法律标准,人们才来谈论脑死亡;而是把脑死亡讨论清楚了,先有一个生物学和医学上的标准,以及社会学上人们的基本共识,才可以据此制定可行的法律。

  20世纪50年代,有人提出脑死亡概念,其“标准”,由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于1968年正式得出。脑死亡概念是基于这一常识的:每个人的中枢神经系统都是独特的和不可替代的;即便未来的医学技术使移植大脑成为可能,那个被移植者也已经不是他自己了。

  一位医学专家说:“给脑死亡者提供人工机械维持基础代谢,虽然从表面上看,他的心肺等尚有一定功能,但是这绝对无助于其复活。”这里的“复活”一词,正说明了“脑死亡者并非一个活人”。

  “可怕”论者说,脑死亡问题的立法和讨论,“最好不要涉及生命价值,特别是不要引起对生命价值的褊狭理解”。我对这话有点不同意见。讨论别的事,也许可以就事说事;讨论脑死亡,则必然涉及生命价值。法国著名医学家亨利·西格里斯说:“医学通常被看成一门自然科学,实际上乃是一门社会科学。医学的主要目标必定是保持个体和环境的调适。”这个“调适”,就是价值论。

  脑死亡之所以不同于传统死亡,就在于从生物学上说,那个脑死亡者肌体的少部细胞尚未完全立即停止代谢,从社会学上说,很多人也不认为那就是死。清醒的死亡意识,是有觉悟的现代人的一种生命意识。尽管如前述有人已经提出脑死亡概念,但是由于人命关天,因此仍需深入讨论。如果脑死亡标准已定,已经确定脑死亡者不是作为一个生命而存在,那么他此时的价值,已另有天地,显然与“活人的生命价值”有别了。现在的问题是,先不谈法律,而是实践中如何从生物学、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确定“脑死亡”,即既不要将一个死者当作活人,也不要无科学根据地宣布一个人死亡。但愿经过这样的“调适”,人们能够活得更明白一些,不要抱定“常识”和旧的死亡观不放,甚至把竭力维持和赞成毫无生命尊严的所谓“活着”,当成自己的“人道”和“仁慈”。

  “可怕”论者还说,讨论脑死亡问题,“真正的脑死亡者永远不可能‘在场’”——这是忧虑太甚了。现在假定人们将来都可能遇到脑死亡问题,我们不正在讨论这个问题吗?不能讨论技术细节,也可以讨论原则。这是人人有份儿的,为的就是防止由特定的人说了算。这个问题现在必须讨论清楚,等到以法律名义确定了脑死亡,则讨论的余地就不大了。

  社会在进步。从上述少妇事件看,脑死亡已经被一些人,尤其是一些病人家属接受了——尽管并未放弃耗巨资作无谓抢救。咱们在向那位少妇及其家人致敬的同时,更要正确认识“脑死亡”——这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作者系杂文名家、高级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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