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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法明 图
近日,多家媒体对河南郑州中牟县女教师生育二胎需排队一事给予关注——二孩政策放开后,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向全体教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了各个学科可以怀孕二胎的教师名额,且指标不用过期作废,怀孕后还可能被转岗。学校领导多次表示:“做不到就走人!”当地教体局相关人员称:“国家政策下来了,具体到一个单位了,肯定要以单位为主……”
中小学里,女教师居多,如果扎堆生二孩,显然会影响学校的教学安排,所以学校想对女老师的生育问题“宏观调控”一下,其实可以理解。问题是,这种调控以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去实现。教书育人的地方,循循善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难吗?非要采用这种强硬和简单粗暴的做法吗?
方法不恰当背后,其实是一种偏误的观念在作怪——你既然是我的员工,就得听我的,国家法律像“县官”,内部规章制度是“现管”,“县官”不如“现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国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对已孕女性的保护也越来越多,企业以女职工怀孕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都是不被允许的。
而从法的效力和位阶上来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其效力是递减的,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不难发现,一些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的位阶很低。当然,这不是说职工没有必要遵守内部规章,而是说内部规章不能与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相冲突。
现实中,这种把内部规章看得比国法重,制定或者践行的“家规”违背国法意图、内容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有的企业明文规定,“职工上班时间不准喝水、上厕所”;有的企业要求员工剪同一款发型,否则予以辞退;有的企业规定各种惩罚员工的奇葩手段,爬楼、下跪、裸跑之类;有的企业加班只管饭不给钱……
出现这些情况,首先是因为不懂法、不畏法,法治意识淡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如果每个用人单位都心心念念自己的“小九九”,动辄用“家规”去对抗国法,还不受任何惩罚、没有后果,那么国法的威严如何彰显?一些基层地方和单位应该明确,“家规”可以有,“家规”的框是国法,出了框的“家规”其实是违法。
其次是不尊重员工的利益和诉求。休息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育权,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赋予职工的权益,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在这些权益上设坎儿设阻,还是因为没把职工当回事儿。相较单位的强势,“饭碗”掌握在别人手中的劳动者显然没有太多选择。
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其调整范围内的人和事都须受其约束,不能附条件执行或在执行上打折,也不能强制设定额外的义务。企业欺负职工可以找到一千个理由,维护职工权益的办法只有一个,依法办事,“不越雷池半步”。
此番对“家规”与国法之间内容和效力的讨论,不仅仅是在为女教师的生育权鼓与呼,而是在为所有劳动者的权益伸张,“家规”也要守国法,这一点没有商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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