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这在互联网行业叫作“大数据杀熟”。调查发现,在机票、酒店、电影、电商、出行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平台都存在类似情况,且在在线旅游平台较为普遍,而国外一些网站早已有过类似情况。在一些网站,大V在客服投诉等方面甚至享有特权。同时,还存在同一位用户在不同网站之间数据被共享这一问题,许多用户遇到过在一个网站搜索或浏览的内容立刻被另一网站进行广告推荐的情况。(3月18日《北京青年报》)
其实,不管是“大数据杀熟”还是“大数据欺生”,本质上都属于消费歧视,都违背了商业道德,违背了定价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电商对于商品或服务虽然有自主定价权,但也不能信马由缰,而是应该遵守最基本的规则和底线。
一些电商利用自己掌握的大数据信息看人下菜碟,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时针对熟人或生人设定不同的价格,或者在消费体验、权益保障等方面有所差别,都伤害了消费公平,都是对法律底线的践踏。电商这么做,在一段时期内能够蒙蔽消费者,多获得一些利润,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当消费者知晓商家的营销伎俩后,就会用脚投票,商家的商业信誉和发展利益都会受到损害。
做人讲究“老实常在”,做买卖也是这个理。不管是实体商家,还是电商,都应该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恪守法律底线,遵循定价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童叟无欺,生熟一致。消费者遭遇“杀熟”等问题时,应该积极收集交易证据,通过协商、投诉等途径维权。市场监管、价格执法等维权部门则应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监督,发现“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行为,依法介入,该规范的规范,该追责的追责,让商家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
(原标题:大数据杀熟侵犯消费者权益)
大数据杀熟是老问题新表现2018-03-01 |
别让“杀熟”杀死大数据2018-03-01 |
利用大数据“杀熟”,是商业伦理的退化2018-03-01 |
网络平台“杀熟”不足取2018-03-01 |
大数据“杀熟”:技术之罪需要规则规避2018-03-01 |
大数据“杀熟”是“技术宰客”?2018-03-01 |
防止“数据伤人”,营建公平的消费环境2018-03-02 |
防止“数据伤人”,营建公平的消费环境2018-03-02 |
防止“数据伤人”,营建公平的消费环境2018-03-02 |
“章丘铁锅卖断货”的忧虑2018-03-02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京ICP备11015995号-1|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