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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治理有效”是其中的总要求。构建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乡村治理能力,才能凝聚村民共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美好家园和乡风文明建设,保护村民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村民间纠纷和矛盾,促进乡村和谐社会发展,增强农民幸福感和获得感,才能更好地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随着现代化不断推进,我国乡村社会经济基础、价值基础和制度基础正在发生显著变化,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乡村治理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农民诉求呈现出多元化态势,村民间利益冲突的风险在提升;农民自主选择行为空间扩展,而合理的约束规则未能及时形成。乡村秩序重建任务繁重,提高乡村治理有效性显得十分迫切,难度也在加大。
目前,我国乡村治理体系还不够完善,乡村治理实践中关于党的领导、政府管理、村民自治等之间的关系仍然没有完全理顺。治理体系不完善,带来了一些村民的误解。同时,不完善的治理体系,势必导致治理能力有限。
不完善的治理体系,还导致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分化现象。我国乡村千差万别,具有集体经济实力的村,村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高;而没有集体经济的村,村民参与治理积极性相对缺乏。目前我国乡村青壮年劳动力往往会外出打工,即使在本地务工,也把主要时间精力用于增收上,对参与村内公共事务热情不高,也没有过多的时间精力用于村内公共事务处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诉求有时得不到满足,从而对村民自治失去信心,通常会放弃乡村公共治理活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加快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要处理好治理与领导和管理及规制的关系,强化治理作为协调整合不同利益群体思想和行为的突出功能,建立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通过自治、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完善村民自治,建设法治乡村,提升乡村道德水平,让乡村社会充满活力、生活和谐有序。
要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成坚强战斗堡垒。改革开放40年,我国涌现了一批经济发达、美丽和谐、农民满意的乡村典型,其中普遍的经验是村里有强有力的党组织,有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的党员带头人。在各地的脱贫攻坚战中,绝大多数第一书记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需要选优配强乡村党组织书记,加大在优秀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
加快乡村有效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必须提高村民参与治理积极性。村干部要善于组织动员村民参与村内公共事务活动,发挥新乡贤积极作用,引导带领村民参与村内治理活动。针对一些有争议的村内事务,充分发扬民主,各持己见,求同存异,让争议性事务得到妥善解决,不断累积正能量。加强宣传引导,总结各地涌现的村民广泛参与公共治理并取得满意结果的好典型好案例,公开在全国推介推广。
除了进一步完善村民选举制度外,还应结合当地村情民情创新其他村民组织,发挥新乡贤积极作用。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的村民议事会议、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红白喜事协会,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协商格局,需要进一步总结规范。
(作者:李国祥,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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