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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更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专门的法规
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会介绍,今年1月至5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17件,审结54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介绍,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6月5日《南方都市报》)。
我国司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时间不长,而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都在探索中,尽管离健全的制度体系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开展,都体现出司法机关在新时代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些类型的诉讼最根本的目的并非只针对环境损害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与环境违法违规处罚有较大的区别,落脚点是中止环境损害,并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以及修复损害恢复生态所需要的成本进行买单,被诉讼的主体需要赔偿并支付不菲的资金,但这些资金只能用在所造成损害的赔付和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反过来讲,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手段而非目的,随着司法实践的渐进完善,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和赢得环境公益诉讼会变得相对容易,但是如何对公益诉讼所涉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却是不小的难题。修补受损的生态环境,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较长的周期,不但涉及诉讼资金的使用,更涉及具体项目实施的管理,这些显然都不是司法与行政所擅长的,而且司法与行政也不宜从事诉讼的善后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机制来负责组织与管理。如果环境公益诉讼赢得了索赔,却无助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改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公信力必然会大打折扣。
目前,一些省市先后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山东省探索设立省级统一财政账号用于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资金,暂时实现了诉讼赔偿的专款专用,不过是否可以简单等同于公共资金进行管理还值得商榷。毕竟具有环境公益诉讼权限还有公益组织,他们被支持的诉讼赔偿属于何种性质还有待厘清,并且大一统的模式,很有可能使得针对具体个案的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变成项目的层级审批,不利于“赔偿用于修复”的实施。此外,只针对赔偿资金的管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组织与管理实施的问题,消除损害环境修复的“最后一米”的堵点。
建立健全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更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专门的法规,通过法规来保证赔偿资金用于对应案件涉及的损害修复,在有富余的前提下,可以调剂使用,赋予专门机构的管理权限,强化资金使用和修复实施的透明,保障社会公益组织和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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