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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陪审员制度激发出更大活力
和静钧
//m.auribault.com 2017-12-27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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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专业判断与大众认识价值互补的重要渠道,是法意与民情交融的重要工具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在近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得审议。该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草案还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专业判断与大众认识价值互补的重要渠道,是法意与民情交融的重要工具。人民陪审员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受到重视;2005年全国人大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使这一机制得到系统性落实,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由于法规或各类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只重视陪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陪审员退出机制,导致人民陪审员“驻庭法官化”。往往长年累月,不论什么类型案件,都由为数极少的个别陪审员独占法庭陪审席。这一“编外法官”固定化格局的形成,与人民陪审员作为司法民主化的立法意图形成冲突,法庭也不可能通过人民陪审员这一纽带随时把脉流动的民意社情。

  要打破这一格局,首先应从改进选人模式做起。应扩大选任陪审员的选民范围,适当降低学历门槛,让更多基层民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同时适当抬高年龄门槛,以鼓励更有生活阅历和人生感知的民众以朴素价值情怀参与到专业司法判断中。选人的范围越广,随机抽取和选定的选任办法才可能落实下来。

  选好人之后,还要在怎么用上下功夫。“凡选任皆有年限”,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准则,对人民陪审员也不例外。设立三到五年的任职时限是比较合理的,时间太长不利于名单的更新,太短又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年限制就是退出机制的重要内容。年限到之后,一般不应该再选任。

  除了任职时限,在任职期内,对陪审员参与庭审案件的数量在年度上应有一个上限限制,以杜绝过度使用某些人,破坏司法民主性。若不对年度案件参与数量的上限作限制,人选再扩大,也将最终没有意义,因为一大批选定的社会人士将形成摆设。

  此外,还要解决一个关键问题:有多少权利。以往出现一些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他们不了解事实审与法律审的边界,无法在事实认定这一环节中发挥陪审员的独特作用,害怕与法官意见相左。只要这些问题得到妥当解决,陪审员制度将会激发出更大的活力。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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