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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坏人”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更能体现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水准。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29日发布,从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充分保障特定群体权利,深入人权教育和研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工作等方面,确定了今后5年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这是我国自2009年以来制定的第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从谈人权色变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中国人权保障的进步举世瞩目。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人权事业发展需要,此次行动计划突出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将精准扶贫、财产权利、户籍制度改革等纳入其中,体现了人权保障与时俱进的新要求。对普通民众而言,这是一份兑现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对政府而言,这则是一份践行人权保护职责的任务书。
在涉及各个领域的人权行动计划中,一些特定群体的权利保护更值得关注。诸如需要特别呵护的弱势群体,以及处于国家强权追诉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人,他们的权利保护水平,往往构成了整个国家人权保障“最短的木板”,也成为检验法治的“试金石”。尤其是那些被羁押的人,经常会被执法机关和民众视为“坏人”,其应有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法治视野下,“坏人”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更能体现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水准。前些年,由于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冤假错案比较严重,尤其是发生在羁押场所的嫌犯非正常死亡事件,一度制约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治化水平,甚至成为西方国家借以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借口”。在之前人权行动计划强调遏制刑讯逼供的基础上,此次人权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出,将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立法层级,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将看守所条例上升为看守所法,变化的不仅是名称和立法层级,更凸显出国家对被羁押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背后乃是立法理念的实质性嬗变。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则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为了更好保障各类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的权利,防止执法公权造成人权损害,就必须走法治化道路,为人权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令人欣喜的是,人权行动计划不惜笔墨,就规范涉及公民人身的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比如,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等。这些与当前执法和司法改革举措遥相呼应的行动计划,不单单是一种政治宣示,更是一种理念的融贯和浇铸。它告诉人们:各种改革举措具有内在的统一精神,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法治保障人权,就是要瞄准“最短的木板”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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