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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假诉讼关键要形成合力
庾向荣
//m.auribault.com 2016-08-24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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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调查,虚假诉讼在当前呈高发态势。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主动牵头创建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使公、检、法、司“四力合一”,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组合拳。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仅2015年浙江各级检察院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187件,案件总标的高达3.8亿余元,对涉嫌打假官司的114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有52人被法院判刑(8月21日《法制日报》)。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的目的,有的是双方恶意串通来逃避债务,有的则是通过虚假诉讼来骗取他人钱财。利用制度漏洞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早已有之,但是于今为烈。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诉讼呈多发态势,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获取非法利益,采用了虚假诉讼的方式,比如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部分当事人恶性串通虚构债务,再比如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在资产上虚设租赁权等权益。另一方面,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在大部分地方一直处于不够严厉的状态,因为违法的成本太低,使得个别当事人敢于抱着侥幸的心态,挑战法律的底线,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其实,对于打击虚假诉讼,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虚假诉讼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还是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并不严厉,像浙江那样打出打击虚假诉讼组合拳的并不多见。有的地方,至今未见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例。这并不表明这些地方不存在虚假诉讼或者虚假诉讼的现象不严重,而是现成的法律没有依法启动,让不法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应有制裁。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职能部门未形成打击的合力。

  比如,法院应该最易发现虚假诉讼,法官在审查证据及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最能发现虚假诉讼。可以说,各级法院对于防范虚假诉讼花了不少力气,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帮助各级法院从证据审查、机制把关等方面进行甄别。但在真正的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旦感觉诡计被识破,常常主动撤诉,法官一般不会追究到底,而是让案件一撤了之。即使发现是虚假诉讼,也很少启动妨碍民事诉讼的处罚程序,更不要说把案件主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有的公安机关对于法院移送的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积极侦查的主动性也不高,有的检察机关对涉及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也不够积极,有的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也不能够及时处罚。所有这些,都客观上起到了怂恿虚假诉讼的作用。因此,要想减少乃至杜绝虚假诉讼,必须要求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在各个环节各司其职,合力打击。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还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也正因此,打击虚假诉讼不是简单地在追求个案的公正,还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合力打击,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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