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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分析虚假诉讼案件,有助于维护司法尊严、反腐倡廉和社会公平正义
3月1日的一则新闻吸引了笔者的注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严格遵守立案登记制的前提下,对虚假诉讼行为没有听之任之,采取“诚信诉讼承诺书”的方式让当事人在打官司的第一步就增强诚信意识,让意图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有所忌惮(3月1日《安徽法制报》)。
广义的虚假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利用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以恶意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达到转移财产或者规避法律的目的,由司法机关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这样说,虚假诉讼案件是司法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也是反腐败的重要切口。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第一种,为了获得特殊的商业利益,利用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少数司法人员沆瀣一气,编造纠纷提起虚假诉讼。比如,利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漏洞,一些企业不远万里到北方一些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当地法院法官直接在判决书中宣布争议的标的为驰名商标。这样既可以减少获取驰名商标的成本,也可以利用驰名商标在社会上招摇撞骗。或许是意识到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中存在漏洞,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中存在的腐败现象。这一现象充分说明,遏制虚假诉讼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堵塞法律漏洞。
第二种,借助于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比如,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与当地官员建立特殊的利益关系,专门安排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与政府官员亲属形成婚姻关系,双方结婚之后,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将财产转移给自己的配偶,以此来达到行贿受贿的目的。这种煞费苦心地行贿方式,的确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腐败案件增加了难度。司法机关在判决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了解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了解婚姻诉讼案件的真实目的,那么,就很难发现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追根溯源,就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深入调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了解事实的真相,才能避免成为诉讼当事人转移财产的工具。
第三种,利用关联交易获得特殊商业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规避国家现行法律规定,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减轻自己的义务。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环节,采用签订联营合同的方式,以借款或者代为销售的方式,让并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合伙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房地产销售环节为了规避国家税收法定义务,签订“阴阳合同”,以此来减少自己的法定纳税义务。对于第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房地产联营开发合同纠纷专门作出司法解释,对不同性质的联营开发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况,按照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物权法保护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房地产销售领域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规避国家法定税收义务,那么,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在一些司法案件中,当事人明显的虚假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这一方面是因为可能存在司法腐败;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一些法官为了稳定交易关系,避免出现社会群体性事件而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从而使司法判决损害了国家利益。
调查分析虚假诉讼案件,有助于维护司法尊严、反腐倡廉和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建议有关方面应尽快建立司法案件公布机制,让更多司法案件进入人们的眼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动群众举报身边的虚假诉讼案件,也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利用司法资源,筑牢司法公正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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