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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羊令”折射政府角色错位
王成艳
//m.auribault.com 2016-08-10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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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齐是山西省临汾市蒲县黑龙关镇的村民。5年前,他因为腰伤严重不再外出打工,开始在村里靠养奶羊过活。经过苦心经营,奶羊的数量从最初的30多只发展至如今的150多只。然而,今年6月,“镇上要封山禁牧,限我10天内必须把羊卖掉,否则就要罚款。”陈齐说。记者向蒲县林业局了解情况,该局副局长张强告诉记者:“蒲县全行政区域都是封山禁牧区,没有牧业用地或者牧草地,都不能散养羊。”(8月8日《中国青年报》)

  这个季节羊还没有完全长成,并非卖羊的时候,再加上一纸“卖羊令”,让羊贩子拼命压价,以至于不少农民含泪卖羊,或者干脆赶羊远走他乡。从表面上看,出台“卖羊令”是因为封山禁牧、环境保护的需要,这样的理由冠冕堂皇,看似无可厚非。但这里其实有三个问题需要厘清。其一,农民散养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其二,县政府强令农民卖羊是否属于政府职权履行范围?其三,封山禁牧与农民散养羊是否冲突?

  从法规角度看,提倡规模化养殖,但并未封杀农民散养。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我国虽然对规模化养殖持鼓励态度,但不符合规模养殖的条件,并非就要取缔封杀。蒲县专项治理通知提出“对羊群品种不适宜圈养,不具备养殖条件,既没有充足的饲草,又没有标准圈舍的养殖户,必须限期取缔”,只是“自说自话”,没有法律依据。

  进而言之,既然农民散养羊并不违法,那么县政府强令农民卖羊的规定,就很难说是在正当履职,而是侵犯了农民财物所有权、自主经营权。在羊属于农民所有的前提下,政府有什么权力强令农民卖羊呢?再说了,《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中明确规定:“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如果农民利用规划外的林地、草地进行放羊,何错之有?更何况从“卖羊令”来看,受到裹挟的不仅有山羊,还包括圈养的绵羊,这就更加背离了封山禁牧的初衷。

  封山禁牧是好事,发展规模化养殖也是好事,为什么两件好事放到一起,就让县政府的“卖羊令”办成坏事了呢?实际上,封山禁牧与农民养羊并不冲突,根据蒲县地理条件,严格执行封山禁牧没有错,但农民自愿选择小规模散养,那是农民自己的事情,自然会有市场行情进行调节,不符合市场需求的散养户自然会被市场淘汰出局。当然,政府也可以引导农民通过寄养、合作社等方式,逐渐引导散户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最终形成规模养殖。

  像“卖羊令”这样明摆着侵犯农民权益的规定,早就不多见了。政府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有着一份明晰的职权清单。作为一个公共管理者,在既没有经过当地农民同意,又没有其他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就贸然出台“卖羊令”,让人觉得荒唐可笑,不合时宜。这种错误的施政理念是该到了彻底扭转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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