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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记录。这6种现场执法活动包括: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当场盘问、检查;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不止是列出“6种现场执法活动”,《规定》还明确提出,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5方面内容:执法现场环境;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等等。由此来看,《规定》对执法细节明确得十分清晰。
如何来看待此种越来越清晰的现实执法要求?宏观视之,这首先当然是执法层面上的渐进式进步。哪些执法活动中公安机关需要全程录音录像,又该以怎样的具体方式来全程录音录像?此前相关法规与制度中,并不乏相应的规定,但来系统性告知,并附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此前并不多见。本质上这更是看得见的进步。
不要低估这种执法约束赋予的可能价值。以往在谈及执法活动时,通常提及的一个观点是,全程录音录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执法对象。的确如此,相对于警察与警察权,普通的公民许多时候依旧显得弱势。但全程录音录像的意义远不止于此。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在监督现实的执法行为之外,它事实上也是一种对执法人员的保护。
约束已经给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其被不折不扣地执行。《规定》对破坏全程录音录像的行为,明确表示要追究相关责任。前置的责任追究,当能衍生出部分的威慑力。与此同时,还需要打破某种传统的认知与观念。如媒体所指出,传统的观念中,要求警方出示录音录像或者要求执法过程不间断拍摄,往往会被认为是一种冒犯、挑衅。此种观念需要被迅速打破。
技术对于世界的改变,往往是革命性的。对特定的现实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早已成为共识。而在执法活动中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技术上亦早已不成问题。但“对执法行为全程录音录像”不时仍会引发争议,甚至是沸扬的舆论事件。这正是“6种现场执法活动全程录音录像”被重提的必要性,某种程度而言,“需全程录音录像”仍是一次对执法文明的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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