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国家致公民合法权益损失应予赔偿”,本是宪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有赖于立法博弈范围的扩大,也有赖于司法者赔偿理念的持续刷新。
8年前,广西青年陈虎因抢劫罪一审被判死刑,他随后上诉。此后,该案两次被发回重审,最终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事由,法院判决亦由死刑改为一年有期徒刑。
只是,被释放时,陈虎已被羁押6年半,远远超出一年刑期。就这多出的5年半,陈虎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6年3月9日,北海市中院以其申请赔偿的事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为由,不予赔偿。
陈虎认为自己“平白无故多关押了近5年半,不可能一点说法都没有”。法院则坚持法定赔偿标准,反正在现行法上“轻罪重判”未纳入赔偿范围。连知名学者也出来解疑释惑: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无辜者”赔偿原则,此案属于错捕后的“轻罪重判”,这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加以完善。
被无辜关押的当事人申请赔偿有理,法院依法不赔又合法,看来,错的只有法律。问题恰恰在于,当短期内《国家赔偿法》的修订还提不上日程,这个案子看来就这样了。
《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通过以来,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进行过两次修正。频繁修正的背后,主要的指向就有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数额太低,赔偿程序太过复杂。这些问题,直至今日仍未真正解决。
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国家赔偿法》应是一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的法,它的立法依据直接来源于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换言之,《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宪法适用法”,也是一部公民救济法,同时又是一部国家责任法。
从《国家赔偿法》实施22年来的实践看,受国家侵害的公民在获得国家赔偿上的艰难程度及其“口惠而实不至”的处理结果,远远超出公众的想象。在两次修法及人权保障理念不断被强调之后,这部法律渐渐走出“灰色笑话”的阴影。饶是如此,一些积淀已久的弊端仍有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如在赔偿范围上,“间接损失不赔”“轻罪重判不赔”等,都还有待拓宽。比如,陈虎虽然抢劫罪名成立,但他被超期羁押5年多是事实。过罚要一致,才能实现刑罚的校正及预防功能。
“国家致公民合法权益损失应予赔偿”,本是宪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有赖于立法博弈范围的扩大,也有赖于司法者赔偿理念的持续刷新。对陈虎来说,他因他的罪而得到1年的刑罚,那是他的过罚相当。超出其罪的5年多超期羁押,同样是无辜。“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平等受到法律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衡量法治的一把尺子。
马涤明:关键时刻,监控又“坏”了?2014-01-27 |
邓海建:构建新型医患关系,严惩医闹是绕不...2014-03-07 |
王 琦:被打环卫女工需要的不是“委屈奖”2014-11-05 |
韩 睿:过度劳动不是奉献是违法2014-12-01 |
我在我思:让法治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系列谈2014-12-23 |
公务单位用工应做守法的典范2015-08-07 |
邓海建:该治治“碰瓷大爷”了2015-08-17 |
朱 巍:谦逊是政府对互联网+的最好态度2015-10-20 |
张卫斌:立法善意无法破解精神赡养难题2015-10-21 |
公示交通违法亦当“趋利避害”2016-03-2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京ICP备11015995号-1|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