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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王灏军
//m.auribault.com 2016-06-01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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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致公民合法权益损失应予赔偿”,本是宪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有赖于立法博弈范围的扩大,也有赖于司法者赔偿理念的持续刷新。

  8年前,广西青年陈虎因抢劫罪一审被判死刑,他随后上诉。此后,该案两次被发回重审,最终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事由,法院判决亦由死刑改为一年有期徒刑。

  只是,被释放时,陈虎已被羁押6年半,远远超出一年刑期。就这多出的5年半,陈虎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6年3月9日,北海市中院以其申请赔偿的事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为由,不予赔偿。

  陈虎认为自己“平白无故多关押了近5年半,不可能一点说法都没有”。法院则坚持法定赔偿标准,反正在现行法上“轻罪重判”未纳入赔偿范围。连知名学者也出来解疑释惑: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无辜者”赔偿原则,此案属于错捕后的“轻罪重判”,这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加以完善。

  被无辜关押的当事人申请赔偿有理,法院依法不赔又合法,看来,错的只有法律。问题恰恰在于,当短期内《国家赔偿法》的修订还提不上日程,这个案子看来就这样了。

  《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通过以来,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进行过两次修正。频繁修正的背后,主要的指向就有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数额太低,赔偿程序太过复杂。这些问题,直至今日仍未真正解决。

  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国家赔偿法》应是一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的法,它的立法依据直接来源于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换言之,《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宪法适用法”,也是一部公民救济法,同时又是一部国家责任法。

  从《国家赔偿法》实施22年来的实践看,受国家侵害的公民在获得国家赔偿上的艰难程度及其“口惠而实不至”的处理结果,远远超出公众的想象。在两次修法及人权保障理念不断被强调之后,这部法律渐渐走出“灰色笑话”的阴影。饶是如此,一些积淀已久的弊端仍有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如在赔偿范围上,“间接损失不赔”“轻罪重判不赔”等,都还有待拓宽。比如,陈虎虽然抢劫罪名成立,但他被超期羁押5年多是事实。过罚要一致,才能实现刑罚的校正及预防功能。

  “国家致公民合法权益损失应予赔偿”,本是宪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有赖于立法博弈范围的扩大,也有赖于司法者赔偿理念的持续刷新。对陈虎来说,他因他的罪而得到1年的刑罚,那是他的过罚相当。超出其罪的5年多超期羁押,同样是无辜。“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平等受到法律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衡量法治的一把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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