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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巍:谦逊是政府对互联网+的最好态度
//m.auribault.com2015-10-20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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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政府在互联网+的改革中应该有明确态度的话,那么,这个态度就应该是谦逊。谦逊就是政府对互联网+发展的最好礼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新事物的解释应该保持谦逊。

  从法治的角度看,法治的根本在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然而,对于专车等新的事物,现行法律并未直接规定,甚至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未对此有过思考。那么,在立法完善之前,就需要司法等公权力依据法律精神进行解释适用。如此一来,新事物的成败与否,就落到了有权解释法律和选择如何适用法律的人手中。因此,在如何看待新事物的问题上,法治就可能退化成人治。

  法律解释权,让少数人拥有决策多数人福利的权力。若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这是人民赋权的结果。但如果从正义论角度看,功利主义的正义并非正义本身,即使是有权力依据个人或机关对新事物的“逆向解释”也无法代表真正的正义。

  从交通运输部对专车适用法律的解释上看,就是将互联网专车的新事物,强行解释成出租车的旧事物。《暂行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保留行政许可的名单,但在这个名单中并未存在“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字样。交通运输部能否有权将“互联网专车”解释为出租车,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在如今互联网的世界中,特别是在法治的世界中,如何解释法律?是不是行政机关对没有规定的事物可以随意进行扩大解释,这到底是尊重法治还是抹煞法治的公平精神?都值得商榷。

  特别是专车这种新事物,当社会对专车好与坏还在进行思考的时候,政府太早代替人民下决断是不合理的。理想中的公权力对待新事物,表面的“无为”应该是“无不为”。“无为”是不轻易对新事物下定论,不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代替人民作出选择,是对宪法赋予的权力善加利用,去保护,而非摧毁本可以通过市场验证的自由。“无为”的政府是去了解和倾听,而非是去打断公众的思考和选择。“无不为”的政府是站在更高层面高瞻远瞩的政府,去指引,而非强制本可以属于自由的市场行为。

  第二,权力在利益面前应该谦逊。

  出租车本身的问题矛盾,不是因为现在的互联网+出来以后才有的,这其实是政府为十几年前的旧账买账。简政放权不是简单的事,实际上放出来的是钱和利益。《暂行办法》对于市场份额的要求,更像是预留给某一些公司或利益体的份额,这结合之前个别地方政府打算自己成立专车平台的新闻来看,也许这部分的市场份额可能变成政府的“自留地”?当政府拥有权力的时候,不要忘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与民争利,更不能利用行政权力去谋取市场利益,这样才是一个服务型的好政府。

  第三,权力对自身要保持谦逊。

  转型期的政府和普通人一样,都具有强烈的存在感,对新的事物会有恐惧感。

  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是简政放权,是大道至简。转型期的政府对权力的取舍有着强烈的恐惧感,担心失去许可的权力会让行政大权旁落,行政权力的市场化让位也许会抹杀掉一些政府的存在感。

  政府对新事物有恐惧感与不适应,可能会让其本能性的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这是人之常情。但是政府不能以过分追求权力带来的存在感,去弥补自己的对新事物的担心。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服务型政府,不是用权力,而是用服务去换取民众的支持。人民公仆是什么?就是服务于民的思想和理念,就是对自身权力行使的谦逊。金杯银杯不如口碑,人民满意其实就是对政府最大的存在感。

  第四,权力机关对新事物的立法要保持谦逊。

  从全球互联网产业目前发展情况来看,中国跟美国在产业规模上并驾齐驱,不过,美国仍在法律适用理念上占有先机。美国对互联网平台责任适用的最基本原则就是避风港规则。当年互联网在美国崭露头角之时,不少网民利用网站作为ISP的空间服务,侵害了很多人的版权。对此,美国人没有对网站作为ISP运营进行“一刀切”式的规制,反倒是创造性的发明了“避风港规则”来避免网站承担更多的责任。正是这种有前瞻性的法律创造,让谦卑成为网站法律责任判定的原则,这才使得美国长期以来都成为世界网络经济发展的执牛耳者。

  美国法律这种对新事物谦逊的态度,既保证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伤害到行业和技术本身,这精神值得我们学习。现在国家工商总局在做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后,工商总局认为尚未对互联网广告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作出明确判断,因此,这个条例至今还未出台。这并非是工商总局无能,而是说明工商总局对新事物的立法更为审慎和谦逊,“知其雄,而守其雌”,避免朝令夕改,避免伤害到互联网+这种朝阳产业。

  第五,对技术的进步,权力要保持谦逊和敬畏。

  当年美国的索尼案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索尼推出市场的录像机,因为录像功能,被一些影视公司认为这有可能成为侵害版权的工具。不过,美国法院最终判决索尼胜诉,原因就在于索尼录像机本身并没有实质性侵权用途,不能因为某种技术可能会产生侵权的后果,就去阻碍技术本身的进步,这是不符合技术中立性原则的。美国司法对技术发展表示谦逊和尊重值得我们学习。索尼案留给世人的意义在于,只要符合实质性非侵权的技术就应该得到政府鼓励,因为只有技术才能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力,而政府的责任就在于保护这种创新。

  同样,发展到今天的互联网专车更值得鼓励,因为这个与生俱来充满互联网基因的新事物,将成为中国能否在工业4.0时代实现“弯道超车”的关键所在。

  总之,社会各界对互联网专车草案的讨论,对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而言是一块试金石。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将决定中国网络产业经济发展的未来。虽然,我们能找到一百条阻碍专车发展的理由,但是,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只有权力保持必要的谦逊,才能让新产业真正“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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