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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公安执法规范化视为一个大木桶,越权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偏袒执法等等就是这个木桶的短板。要进一步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必须着重补“短板”。
伴随一些影响性个案,公安执法规范化成了舆论持续热议的话题。5月2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重要议题之一就有“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会议指出,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次日,公安部召开党委会议,部长郭声琨强调,“以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进、全面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
公安执法规范化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为什么十余年来反复强调,到今天仍然是个问题?要说十余年来的建设毫无成效,肯定不是事实,关键就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现代管理学上有个著名的“木桶原理”,它的核心内容是:一个木桶能装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最长的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如果将公安执法规范化视为一个大木桶,越权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偏袒执法等等就是这个木桶的短板。
很明显,决定公安执法规范化成效的,不是开了多少会议,制定了多少规章,下发了多少文件,或涌现了多少公安英模,而是有没有尽最大可能遏制不规范执法的发生。一万个警察在一线严格规范执法,也架不住一个警察把某位公民的屁股打开了花。要进一步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必须着重补“短板”。
从实践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短板”,首先是执法主体不规范。多少宗轰动全国的警民冲突事件,被推上前台的都是辅警、协警、治安员等“临时工”,这一怪现状本就是执法不规范的表现。
执法依据不规范,也是一块“短板”。执法执法,执的是“法”。这里的“法”,首先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流传甚广的潜规则却是“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批示),笔头不如口头(命令)”。执法依据的冲突,已经成为激化警民矛盾、导致纠纷升级的重要因素。规范公安执法依据,就是要在执法过程中树立起“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
执法程序不规范,是另一块“短板”。中国的法制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源远流长。“只问结果,不问过程”的实用主义思想至今仍有很广阔的市场,包括在警务人员中。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公安执法规范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执法程序的规范化——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个执法措施,都应有固定的运行轨道。如此,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被诟病已久的老大难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当然,还有一块最重要的“短板”需要补齐,那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不护短”说来容易,要取信于民,还得看个案的处理情况。也只有责任真正到位了,公安执法规范化才能说真正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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