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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穿囚服出庭彰显法治文明
刘建国
//m.auribault.com 2016-04-15 来源: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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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介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相关情况时说,修改后的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此外,新修改的规则还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特殊设置。(4月14日《新京报》)

  在公众的印象中,法庭之上的被告人通常是剃光头、穿号服、戴戒具,而这副打扮也被很多人看作是庭审的标准样式。其实,如此装扮无疑给犯罪嫌疑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表现出的是一种“未审先判”的主观臆断。如今,最高法修订法庭规则,禁止被告人着囚服,以及通常情形下禁戴戒具,无疑彰显了法治的进步和文明。

  在刑事理念中,无罪推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就是说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既然如此,基于人权保障的出发点,被告人在庭审时着囚服、戴戒具,则具有“有罪推定”的倾向性。在此种模式下,法官和旁观者的内心容易产生“有罪”的预判,而控辩双方的平衡也被打破,被告人在法庭上已处于弱势地位。那么,让被告人穿正装、便装,一般情形下禁戴戒具,剔除了法庭之上的犯罪标签,使被告人成为了法定的“犯罪嫌疑人”,赋予了庭审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其实,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发布《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其中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在2009年,最高法也曾经颁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其中包括“除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以外,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

  不过,上述规定却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和落实,在一些地方仍然延续之前的庭审模式,忽略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如今,伴随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公众对庭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庭审的正规化、透明化也显得更加重要。当公众看到某些高官、明星出庭并不穿囚服、戴戒具,内心必然会产生不平衡感,或者认为高官、明星享有某种特权,甚至引发对司法公平性的焦虑。那么,褪去被告人表面上的标签,必然会消除公众心中的质疑和忧虑,对于司法判决的公正、公开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应该说,最高法颁布的《法庭规则》,内容非常之多,但被告人“禁穿囚服、禁戴戒具”的规定,无疑更加引人注意。微小的变化之下,对于被告人而言,只不过是一小步,而对于司法理念和制度的发展而言,却迈出了重大一步。如此的做法也在提醒我们,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应该考量公众的感受和需求,真正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法治文明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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