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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你所有的隐私信息,包括开房记录、名下资产、乘坐航班,甚至网吧上网记录,只要有人付钱,就可以轻易被查到。手机实时定位、通话记录,也能查到。据12月1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记者在网上只花费700元就买到了同事的上述信息。而且,整个交易已跃升到了“平台化”的地步。
“平台化”运作,哪儿来的“能量”?
□侯 坤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危害原本已经十分巨大,而“平台化服务”相当于为此类犯罪插上了翅膀,加强了掩护。
其一,“平台化”使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交易过程更加隐蔽。“平台化”之后,个人信息交易通过虚假包装等方式披上了合法外衣,可以堂而皇之地到合法网站上进行交易,这无疑给打击追查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带来了新的难度。
其二,“平台化”使个人信息交易显得更加“安全可信”,会诱使更多人加入违法犯罪链条。此前,一些人在网络上购买他人信息时,很有可能遭遇欺诈,“竹篮打水一场空”,而“平台化”之后,有第三方软件为这样的服务提供担保,使得交易看起来更安全。
其三,“平台化”使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有了相对公开稳定的“据点”,为此类交易的规模化创造了条件。
打击惩治违法犯罪亦需要时刻注意其新特点、新变化。面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呈现出的“平台化”趋势,有关部门应该提高警惕,及时洞悉并积极研究相应的遏制、惩治之法,精准打击。
说好的法律规定呢?
□张贵峰
在今天这样一个“互联网+”日益渗透几乎一切生活领域的时代,个人信息实际上早已不再是一种外在、孤立之物,而成为一个人不可分割的内在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一个人本身就是由各种个人信息构成的——它不仅能记录见证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是一个人得以从事各种社会活动、“证明我是谁”的基本方式。
这种背景下,任由“花700元就能买到所有隐私信息”现象蔓延,将会导致一种怎样人人自危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不难想见。从法治角度来看,无疑还是要进一步织密织牢相关法网,更严厉地惩戒各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方面,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导致与个人信息保护密切相关的许多概念、权责界限,仍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界定。
另一方面,现行法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作用发挥有限。比如,《刑法》中虽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情节严重”是入罪条件之一,而究竟什么是“情节严重”,尚缺乏细化的解释。再如,现行相关法律虽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那些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守土有责”的机构、部门,如电信、银行等,因为监管不力、疏于防范,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被“内鬼”窃取,或被黑客侵盗,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目前也缺乏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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