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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律师进体制,需要后续措施跟进
舒锐
//m.auribault.com 2016-06-29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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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法律职业之间良性互动,能够增进职业之间的理解与尊重,尤其是在整个法律圈不同群体在舆论场出现话语割裂、立场分裂、观点撕裂的现实语境中,.职业之间的互融、互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各方立场的分歧乃至对立,促进共同发展。

  可是,制度要照进现实,体制内要实现对体制外法律人才的吸纳,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打开吸纳之门,畅通吸纳之路;二是在律师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中,将不达标者排除在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让体制对体制外的人有吸引力。

  事实上,近年来各级法院有过一些遴选律师当法官的尝试。遗憾的是,对于法院伸出的橄榄枝,律师们似乎并不“买账”。从实际情况看来,辞职当律师的“前法官”要比改行当法官的“前律师”多得多。这或许一方面在于法官辞职当律师,只要满了法定最低服务年限要求,随时都可以先当实习律师再转正;而律师要当法官更多需要等待偶发的遴选机会,吸纳之门并非常态开放。

  另一方面,恐怕更在于在当前法律人才市场上,体制内和体制外确实存在价格剪刀差,同等能力、水平的律师比体制内的收入要高出数倍,律师在体制外还更为自由,各种约束也少很多。而对比律师与法官等职业,要说职业尊荣感和所承受压力,可谓各有千秋、各有难处。很难讲,体制对于律师一定有吸引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选拔的情形,这也将起到将不达标者排除在外的作用。

  “梧桐萋萋,有凤来栖。”如今梧桐已然挺立,却似乎并未足够茂盛以普遍性地吸引凤凰。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对法官与检察官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提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要求的落实,体制内的“梧桐”一定能够实现“有凤来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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