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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 供图
据报道,在山东兰陵县和金乡县,河南通许县和杞县,以及江苏邳州市等大蒜主产地,一些蒜商为了炒蒜谋利,提前包下蒜农地块。除了自然气候等因素对蒜价产生的微弱影响外,主导蒜价忽高忽低的主要因素还是流通环节的“囤积居奇”和资金炒作行为,炒家将蒜价作为高抛低吸的牟利工具。再过十几天,就是大量鲜蒜收获上市的时候,如果政府部门不加以干预和引导,到时候很可能会出现更加猛烈的炒作风潮。
说起这一轮的“蒜你狠”发威,此前舆论在承认这是市场因素在起作用的同时,更怀疑这其中游资、蒜商的炒作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而今次媒体的调查似乎是对坐实这种怀疑的正向加力。而之所以再次提蒜商炒作,是因为作为市场价格放开的一种,相关经营者如果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行使大蒜自由经营及定价权力,外人无可置喙。但是,当这种定价或影响市场价格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则另当别论需要说道说道了。
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哄抬物价等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则规定,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反价格垄断规定》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或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等。
也就是说,虽然在市场经济下,经营者可以存在趋利动机,囤积居奇就难以避免,但通过囤积居奇来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则是不能容许的。
此轮“蒜你狠”发威的过程中,蒜商们先通过提前包下蒜地,或囤积大量大蒜,形成事实上的在国内大蒜市场上的很大垄断权和价格发言权,然后再在成本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以垄断的“不公平高价”卖出,或在涨价过程中,提价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牟取不正当的利润,明显与反价格垄断规定格格不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行为应该被立即制止、纠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事实上,关于实施此类价格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被处罚案例并不缺乏。6年前,以大蒜、绿豆为代表的多种农副产品在短期内轮番成倍涨价,“蒜你狠”、“逗你玩”接连登场。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当时就认为这是游资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迅速派出人马实地调查取证,各地发改委也积极响应,某省还揪出两个炒作牟利典型给予了重罚。
需要追问的是,类似反垄断执法重罚之下,更多垄断违法被处罚案例也不少,为何还有蒜商不尊重市场规则和法律威严,仍要陷入同一个违法窠臼。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之一是反垄断处罚还没有罚到他们“肝疼”,市场主体还未养成依法行事的法律意识。
针对此轮“蒜你狠”再次发威,有关方面有必要立即介入调查,如果最终确认价格垄断违法,就必须予以严罚,让违法者感到“肝疼”,以儆效尤,让后来者不敢再为。当然,针对过多游资介入大蒜等炒作,有关方面还要站在更高的视角看到,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一些民间等资本投资渠道的缺乏,并采取措施加以有效引导。没有太多的游资介入炒作,此类价格垄断也就会有效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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