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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有罪,原非技术之罪
舒锐
//m.auribault.com 2016-09-14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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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上午,深圳快播公司及其主管人员王欣等四名被告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深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CEO王欣,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100万元(9月13日《京华时报》)。

  很少有案件能够像快播案这般聚焦了全网的目光与讨论。究其原因,这或许与这起案件性质本身相关。“涉黄”本是一个吸引眼球的话题,而在普通人的日常语境中,却是隐晦、灰色的,一般而言,即便私下里通过违法途径偷偷下载黄片看看,对于相关话题的公共讨论也往往羞于启齿。

  而如今却有一个涉及“淫秽视频”的案件公开进行审理,人们可以毫无忌惮地、“正儿八经”地围观、讨论。对于平时不怎么关注司法案件的多数网友而言,这显然是件新鲜事。遗憾的是,对于这起本该严肃的刑事案件,不少人却依然以看黄片的心态进行围观。一句“我们今天都欠快播一个会员”在网络上广为流传,而在庭审过程中,诸位被告和辩护律师们抛出的“做技术不可耻”“技术无罪”等类似于网络段子的辩护言论也在网上激起蜂拥转发。

  实际上,若是我们稍稍细究,即便不懂所谓技术与法律术语,也不难发现段子言论甚少对案件有实质作用的“干货”。用“做技术不可耻”“技术无罪”这些看似正确的话进行辩护,明显混淆了概念与议题,犯了最基本的逻辑错误。快播有罪,原非技术之罪。

  色情信息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社会公德所不容。而与传统传播方式相比,网络色情有着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色情信息的非实物化,使得传播无须受到时间、空间限制,无论在信息传递上还是交易途径上,都更有隐蔽性。

  而为色情信息的传播提供技术支持,无疑将对网络色情繁衍起到关键作用。对此,200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于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影片、音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首先,快播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承担着法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却未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放任违法信息在其平台蔓延。其次,快播在客观上为涉黄视频提供了缓存服务器等技术支持以扩大相关信息传播。再者,快播曾多次卷入“涉黄”事件,并因此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可见,快播对其相关经营模式的违法性是明知的。最后,刑法中的“牟取非法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吸引网民、增加网站网页访问量、提高用户数量,进而获得广告收益,正是快播在此过程中牟取的非法利益。

  本次审判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于法有据。这必将给互联网业界敲响警钟,不只是淫秽网站的直接经营者及淫秽信息的直接提供者将涉及犯罪,不只是明知是淫秽网站仍提供终端网络直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涉及犯罪,即便只是提供了间接性的技术支持,只要处在了涉淫利益链的一端,而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对违法勾当却视而不见、姑息放纵,甚至暗度陈仓、推波助澜,也终将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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