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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上午,快播公司起诉深圳市场监管局终审判决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判,除上诉方快播公司,被上诉方深圳市场监管局外,举报快播的第三方腾讯公司也参与庭审。2014年6月26日,快播公司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处以2.6亿元罚款,上诉至深圳福田法院请求撤销处罚被驳回,后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由于当日未宣判,快播公司能否胜诉尚不可知。但就审判而言,有个亮点值得一提,即“一刀不减”的庭审直播,这与今年年初快播CEO王欣受审时如出一辙。直播庭审,让每个网友都是旁听者,不仅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客观上也是一次普法课。
耐人寻味的是,在舆论场上有两种声音尖锐对立,一种是认为快播被重罚实属咎由自取,另一种则是同情和支持快播,有网友甚至喊出“快播加油,我们欠你一个会员”。这种舆论场中的“冲突”,与其说构成了舆论立场的多元化,毋宁说快播模式本身具有争议性。作为“宅男神器”,快播播放器陪伴了无数网友度过不眠之夜,但它涉嫌侵权的行为又为自己掘了坟墓。
快播公司遇到了一个好的时代。数据显示,短短几年时间,快播建立的用户规模高达四、五亿人。另有数据显示,2013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4.28亿,这包括了除快播等灰色视频网站之外的所有品牌视频网站用户数据。也就是说快播用户相当于其他视频网站用户之和。这是多么让人震惊的对比。如果没有毁灭,快播也许将成为另一个百度或腾讯,一跃成为世界级互联网公司。
快播公司又遇到了一个法制的时代。快播的“不幸”在于,无论我国的法律建设还是当今的时代潮流,都无法再容忍侵权,这正是国家版权局早在2013年就处罚过快播的主要原因。换言之,快播一开始就在走钢丝,它的侥幸成功一直处于险象环生之中,它成于法律不健全,又毁于法治逐渐完备。
对此,快播心知肚明。它曾用避风港原则为自己辩解。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若只提供技术、平台而不提供内容,那么当发生侵权后,只要在被侵权人的通知下及时移除内容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可是,与避风港原则相对应的还有“红旗原则”,即如果侵权的事实就像是红旗飘扬一样连普通人都能一眼明辨,那么即使没有收到通知,网络服务商也不能以假装看不见来推脱责任。快播公司在被处罚后的听证会上,尽管辩称没有主观故意,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构成行政违法,但未被认可。
技术无罪,这是真理,但是不正当地运用技术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快播公司从传奇变成传说,轰然倒地,教训深刻,但教训不只属于快播公司。在法律愈加健全的今天,我们的互联网公司该思考,如何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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