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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就该严查“自挖墙脚”
魏英杰
//m.auribault.com 2016-08-16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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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是说文物保护单位不能合理开发,但这种开发与破坏损毁文物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应当高度关注和警惕

  消息称,国家文物局决定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在全国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查处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及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7类案件,对于涉嫌法人失职失责案件,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终身追责。

  法人这个概念并不新,但用在查处文物违法案件方面却非常罕见。这意味着,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针对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法人,纠正和惩治其违法行为。这其中,包括了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等于是拿“自己”开刀,严查“自挖墙脚”“自毁长城”等现象。

  相对于个人违法,文物保护领域中的法人违法现象,对文物的破坏性更大,导致文物不可复原的可能性更高。大量事实表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破坏和损毁文物上,胆子更大、手段更狠,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如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一声令下,整个不可移动文物说拆就给拆了,容不得说个“不”字。还有的文保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大搞商业开发利用,一点也不手软。对这种种行为,以往存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约束力不强等问题,教训尤其惨痛。

  大家可能还记得几年前发生的故宫“十重门”事件。这其中有些问题并非故宫有意为之,但像建福宫沦为高级会所、重要文物被损坏等问题,就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所涉范畴。身为文物保护重地的故宫尚且如此,其他地方的文物保护现状不难想象。在前些年的大规模“造城运动”中,没少发生这类现象。遗憾的是,其中许多文物破坏损毁行为都未得到及时纠正,大量不可移动文物或值得列入文保单位的遗址、故居都已化为瓦砾。

  借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有望进一步厘清文物保护责任,强化对地方政府部门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约束,从而提高文物保护力度,遏制文物保护单位沦为牟利工具。眼下一些地方热衷于文物的“保护性开发”,以修缮保护文化街区之名,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比如在名人故居开设餐饮店、咖啡馆,等等。并不是说文物保护单位不能合理开发,但这种开发与破坏损毁文物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应当高度关注和警惕。

  此外,还有必要提高专项整治行动的执行与落实力度。正因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的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可避免会出现主体责任不清、查处难以落实等困难。比如说,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拒不履行整治要求怎么办,企事业单位阳奉阴违、拒绝整改又该怎么办?这些问题都要事先考虑,通盘部署,不能雷声大、雨点小,让整治行动沦为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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