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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提问,“前不久‘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和委员都很关注网络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去年已经下架了一批网络音乐,今年对网络音乐和网络文学的侵权盗版行为,有哪些进一步的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视频领域正版率已非常高,音乐领域问题较多,但是不付费使用作品的时代过去了。(4月19日 中国新闻网)
在一个人人都习惯性挂一个耳机、听着音乐做其他事的当下,每个人都享受于这个音乐免费时代带来的福利。无需买CD,无需买MV光盘,甚至连十几年前的磁带也不用买,只要登陆到MP3资源网址,轻轻一点,音乐就会下载下来。只要你的硬盘足够大,免费的音乐就会滚滚而来。可以说,音乐在网络上的自由共享,给全中国喜欢音乐的人提供了一份吃不完的大餐。
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是基本的社会常识。音乐作品,作为这个时代最流行的知识与艺术形式,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尤其是在市场社会、知识社会之中,所有艺术产品就会被明确标上价格,艺术品的创作者也可以在下载与上传过程中得到起码的尊重以及产权的变现。即使我们有些不情愿,但也应该在这个需要理性和法治的时代里遵守法则。
加强对网络音乐的版权保护,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符合国际规则。几年前,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裁定一名女子在网上非法与其他人分享20多首歌曲和音乐,罪名成立,法官重判她罚款22万美元。据说这起案件是在美国历史上首宗涉及非法上、下载音乐的案件。这说明,在网上非法下载音乐,不仅要被罚款,还有可能被罚到倾家荡产。对国人而言,这着实有些不可思议。
结束音乐免费时代,是我们进行的一次补课。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于音乐制品在网络上的保护并非无法可依。《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13年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更是明确了相关罚款数额以及法律责任。还有一些法律也都有关于此方面的强调。
在全面加强依法治国的当下,如果以上法律法规得不到落地,法治精神就是无力的。在市场经济中,音乐的价值如果体现不到价格上,则艺术作品的价值就不会得到很好的体现,也不符合市场规则;在知识社会中,音乐歌曲的知识产权如果得不到保护,则也不可能有利于音乐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免费固然给公众和网民提供了莫大的实惠和方便,但是,音乐版权必须要受到保护。不能因为一件事可能涉及多数人的利益,而必须牺牲部分音乐创作者以及整个行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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