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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对现行刑法是否能有效打击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恶性行为等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立法、制定司法解释等形式确定下来。只有后果明确且处罚严厉,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近日,“山东青岛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一事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涉嫌篡改者已被提请逮捕。随即,山东菏泽单县也发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涉嫌篡改者被刑事拘留。记者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他们对篡改者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意见提出了不同观点。
近年来,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已非极个别现象。有的是为了获得招生奖励,有的是出于积怨报复,有的则是为了恶意竞争。无论出于何种初衷,都将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沉重后果,甚至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
我们有必要建立起固化机制以防止类似悲剧发生,并对受害者提供制度化的教育权救济,而非依靠意外发生后的“协调”与“开恩”,否则也将间接造成对其他考生的不公。相对于个体权利而言,篡改他人志愿无疑也是对高考秩序乃至整个教育制度的极端破坏。也正因此,每当类似事件发生,严惩篡改者的呼声在坊间就会高涨,而专业人士们也对篡改者是否构罪、构成何罪争论不休。
实际上,在现行刑法上,并未直接对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本身进行约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篡改高考志愿的目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当篡改志愿的系列手段行为构成犯罪,才存在是否构罪、构成何罪的问题。
如老师等主体将所掌握考生信息泄露给不端者以方便其篡改志愿,则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侵入计算机系统篡改志愿的则构成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山东青岛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中,警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肇事者,引发了不少争议。反对者认为,“郭某并非非法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他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的。”
其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仅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破坏,也包括对系统中数据或应用程序的破坏。考生志愿信息存于计算机系统中,对之篡改显然属于破坏数据,若是造成了刑法上的“严重后果”,则将构成该罪。目前,受害考生已对篡改者进行了谅解,这或许将成为当地司法机关认定后果严重性的考虑因素之一。我们须相信当地司法机关能够排除各方舆论影响,依法做出最符合法律原意的决定。
而就更长远而言,我们也须对现行刑法是否能有效打击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恶性行为;是否需要如同作弊入刑一般,将篡改志愿行为单独入刑;篡改志愿相关罪名如何在类案中具体适用,司法标准如何把握;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与标准等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立法、制定司法解释等形式确定下来。只有后果明确且处罚严厉,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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