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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日前清理规范第三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包括“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这意味着,今后自酿酒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会被强制要求提交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食药部门也不得再设这一限制“门槛”,自酿酒的审批将变得更加便捷。(4月10日《北京青年报》)
相比于工厂化、标准化和工艺化的酿酒,自酿酒准入门槛低、受众群体广、种类门类多,更具个性而且多元,满足消费者不同的需求,但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高的先天不足。现在,“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已从行政审批事宜中“下架”,自酿酒上市的准入门槛降得更低,在简政放权激活市场主体热情的同时,由此增加的安全风险,须通过后续的防控把关来化解。
自酿酒有根深蒂固的传统和底蕴深厚的民间基础,自有酒开始就是几乎处于自酿状态,之后才有了交易与市场。同时随着工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才有了工艺化管理和审批式管控,设置了大量的限制条件和准入门槛。比如,《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两个方面的标准要求,涵盖场地、设施设备、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卫生条件等,其中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也正是基于此,对自酿酒才有了“提供安全检验合格报告”的强制规定。
自酿酒无论在工艺还是规模上,都跟小作坊无多大差别,因而无法达到工厂化生产的条件,绝大多数都没有安全检验检测的设备,出具相应的合格报告,要完成相应的安全检测并提供报告,就只能靠第三方来实现。让小作坊式、分散化和不确定的自酿酒主体,提供规范而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此限制条件已形成了极大障碍,既无法得已真实实现,也无以成为监管层面的有效凭据。更大的问题在于,强制性审批要求催生了中介乱象,“收钱办事”的检验报告缺乏实际效果,也导致了事中、事后监管的缺失。
有人担心取消自酿酒生产者提供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将会进一步加剧安全风险,并导致安全隐患的叠加。客观说,此担忧未必没有道理,毕竟“有总比没有强”。但一分为二地看,以前置许可为条件的防控措施,既无法达到应有的目的,反倒会形成“许可依赖”。在许多国家,对自酿酒也持相对开放的态度,无论是生产过程和市场投入,都极其宽松。比如,韩国通过修改法律,允许任何人都可在相关网站上获得有关家庭酿酒的相关信息与各种制作方法,提出或回答有关家庭酿酒的相关问题。网站还销售家庭酿酒时所需的各种工具、谷物、麦芽等材料,宣传韩国法律与家庭酿酒的相关信息。
但必须承认的是,家庭和个体自行酿造的酒,缺少工业生产时严格管理及质量控制系统,较难有效预防污染及消除农药残留,容易产生有害物质,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尤其应加大对其管控的力度。面对五花八门的自酿酒,通过减少许可以达到“开源放活”的目的,但更应做好事中、事后的管控。一方面,必须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尤其是在食品安全犯罪入刑的大背景下,更应强化底线意识和责任风险,严格食品安全条件和标准;另一方面,监管层面对自酿酒要加大抽查和抽检力度,通过后续的监管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自控措施。
同时,消费者应当意识到自酿酒的风险性,在作出消费选择时应当慎之又慎,尤其要注重对检验合格证的审查和校验,强化权利保护意识和提高维权能力,以需求侧的安全诉求,促进供给侧的优化和改进,让五花八门的自酿酒在安全方面“不越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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