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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印象中,年夜饭是一家人热闹地做饭、包饺子的场景,而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在饭店吃年夜饭。让人遗憾的是,现在一些饭店不仅“一席难求”,还出现了“限时吃完”的“奇葩”规定,超时消费还要多收取费用。这些意想不到的条款,让本应祥和喜庆的氛围变了味(2月4日中国新闻网)。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在饭店吃年夜饭。而提供年夜饭的饭店脾气也越来越大。一方面,春节期间不少务工人员返乡,许多餐馆关门歇业,这相当于减少了市场上的服务供给;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人热衷于外出吃年夜饭,大量的消费需求又被压缩在短短几天集中释放。当需求大于供给,商家不是服务质量水涨船高,而是资本逐利性的野心越来越大。
商家纷纷自行制定出一些“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霸王条款,诸如,“5点至6点30分预订的,必须在1.5小时内吃完”“大年三十当天晚上,要在9点30分之前吃完”“一桌每隔半个小时要加收100元的‘超时费’”……
这些“限时”年夜饭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霸王条款,目的无非是为了在除夕这一天提高餐桌的利用率,尽可能多地接纳更多消费者,让“快速流水席”赚来更多的利润。殊不知,对消费者吃年夜饭时间的限制,违背了过年的风俗习惯。吃年夜饭时品佳肴、聊家常、畅想未来,大家在一起高高兴兴快快乐乐,限时很可能让人意犹未尽,吃年夜饭像“抢火”,来也匆匆,吃也匆匆,冲淡了过年的喜庆气氛,年夜饭成了“年夜烦”,让人大败胃口。
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年夜饭市场逐利必须遵守法律底线、商业道德底线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底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限时”年夜饭是单边的霸王条款,“按小时收费”的计量标准和“限时年夜饭”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年夜饭“奇葩”规定涉嫌违法,是“趁节打劫”的宰客没商量。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年夜饭的市场管理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制定年夜饭“奇葩”规定的,应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绝不能心慈手软。消费者也有权向年夜饭“奇葩”规定说不,一旦遇到应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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