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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红怀孕后,向公司申请休病假。但公司以没有医生诊断证明为由,只批两天事假,事后可凭诊断证明办理病假手续。经过近一月的治疗,阿红出院,却发现公司以旷工多日为由将其解雇。后经法院判决,涉案公司解聘依据不足,并须向阿红支付赔偿金24574.88元。(9月6日《羊城晚报》)
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女职工的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早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却仍然有部分用人单位,他们无视法律规定,不仅忽视了对“三期”女职工应有的特殊保护,还以企业规章等种种理由为借口,随意对他们给予降薪、调岗甚至辞退。新闻中的阿红一案就是十分典型的案例。
而之所以会发生这么多的企业违法、侵权事件,难道真的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吗?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这几乎已经人尽皆知,用人单位又怎么可能不晓呢?真正的答案恐怕只有一个,就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用工成本,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故意知法犯法,或者试图以企业规章制度为由打法律擦边球、揣着明白装糊涂,并借此来蒙骗那些既不愿意较真碰硬、也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职工。
事实上,只要稍加留意就会发现,在类似孕期女工阿红因休病假而遭解聘的侵权案件当中,企业方所给出的理由几乎无一例外的是职工违反了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但是谁都知道,任何一项企业规章制度,都不可能凌驾于法律条文之上,这只不过是他们用以对付职工的一种障眼法而已。
鉴于此,笔者不妨给广大职工提出一个合理化建议,但凡遇到自己的权益受损事件之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并努力做好三件事情。一是不要慌乱,更不要害怕,要认真收集并整理好对自己有利的相关证据;二是要认真对照法律条文,仔细找出企业规章制度当中与法律相悖的条款;三是积极主动地去寻求维权以及仲裁机构的帮助,或者直接诉诸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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