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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职律师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房清江
//m.auribault.com 2017-05-24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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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日前出台《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出,要在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分类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到今年年底,北京全市处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市、区国资委监管的国企将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5月23日《北京青年报》)。

  应该来说,公职律师在我国早已有之,如司法部门所属的、由财政供养的律师,承担法律援助、司法调解、参与涉法信访处理等职能。但近些年提出的公职律师制度,与之有明显的区别。《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目前,所推进的公职律师制度,正是这项法治改革的落地措施。

  可见,都是公职律师,但前者是面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带有公益性质,叫公益律师更合适,而后者则是专门向党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审查等服务,提高党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给法治政府建设守门把关。如,北京的实施方案提出,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等。

  推行公职律师制度难点不在聘用,而在于如何发挥他们的作用。设置必要的条件、按公务员考录聘用的程序,可以择优选拔一批优秀的律师入职公务员,担任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既要求公职律师顾而能问,更要求公职律师能顾能问,前者考验律师的职业操守,而后者则考验党政机关的法治理念,特别是给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公共管理立法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也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需要对公职律师履职设计制度保障。

  一方面,公职律师行使顾问职责的权利纳入到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公共管理立法的规定程序,成为必要选项,不咨询、不审查的不能决策、实施。

  另一方面,建立党政机关执行公职律师制度督查机制,自上而下对公职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对党政机关使用公职律师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要防止公职律师被当成公益律师,简单充当了应诉、信访、调解等涉法“灭火器”的角色,沦为依法行政的装饰,这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一旦发现应及时纠偏,对形同虚设发生后果的应给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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