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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各地人人喊打的毒豆芽事件,似乎正朝着人们无法接受的一个方向发展。历经两年半的波折,9月19日,福建芽农全尚根拿到了一纸撤诉刑事裁定书。因为使用无根水制豆芽,全尚根2014年4月2日被逮捕,一审获刑10年零6个月。
撤诉原因是相关法律政策发生了变化。二审法院认为,“在未查清6-苄基腺嘌呤(无根水的主要成分)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况下,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全尚根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律师认为这是法律在纠偏,为全尚根被撤诉感到欣慰。但公众恐怕不这么认为,没“根”的豆芽,卖相再好,也不是人们想要的东西。没有人会认为,这些将各种化工产品往豆芽里加的人,他真的是无罪之身。事实上,人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对这种行为的严惩,而不是今天的撤诉、无可奈何。这就是这些芽农虽然逃脱法律的制裁,却未获得认可的原因。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哪怕再不愿意,人们也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结果。在法治社会中,必须有依据,有标准得按标准办,没有标准就得看造成的后果,要在行为和后果间建立直接的联系,而不是想当然。无根水被排除在食品添加剂的目录,但用了以后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还要看标准的制定和导致的后果。既然科学尚不能证明无根水的毒性,自然也无法确定使用者是否有罪。判决本身就体现了这样一种尊重法律精神、遵守法治原则的态度,这是沉闷揪心的毒豆芽事情中唯一的一处亮点。
这种进步也不是没有代价的。比如这无根水,大家都觉得不妥,也觉得这样的豆芽难以下咽,可感觉本身不能代替法律,而需要拿事实说话。正因为这样,标准才显得如此重要。模糊的空间得尽快明确,落后的标准得尽快修订。
回到豆芽的事情上,与其费力地与各种复杂的化工原料打交道,不如原原本本地告诉大家一根豆芽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可以肯定的是,标准缺失,不代表就能随便用;现在不能判定有没有毒,不代表以后不能判定。在未获知安全性的前提下,私自往里加,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不管无根水有毒没毒,消费者的疑虑并未消除,对安全健康放心的农产品的追求只会越来越强烈。
有些东西不能用,有些事不能做,这是底线。滥用化工产品有违行业的立身之本,这样得到的利益并不光彩。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根豆芽已经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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