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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升级的社会价值
舒锐
//m.auribault.com 2016-09-01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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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书一律不公开调整为隐去隐私内容后上网公开,这将与三大诉讼法对于涉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的审判原则相接轨。

  8月30日,最高法发布修订后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其中明确,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并要求,不予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不公开理由。

  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更是公众衡量司法公正性的重要载体,公开裁判文书将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界对法院的监督。实际上,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远不止于此。首先,裁判文书可以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权威素材,弥补信息不对称,为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更理性选择交易、交往对象提供参考,引导诚实守信风尚。其次,公众能便捷地获取裁判信息,涉诉民众可以通过关键词查询,了解类似案件的大致裁判方向,以指导其今后的诉讼行为。最后,文书公开对法律共同体职业化、专业化也大有裨益,既能让裁判者更为注重文书质量,并因优秀文书产生职业尊严,又能促进法律人之间的交流与学习。

  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各级法院在司法公开领域作了不少努力,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的建设。2013年7月1日,最高法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并于2014年1月1日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为此项工作在四级法院全面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次《规定》修订正是对3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旨在解决实际问题。

  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是明确并扩大了文书公开的范围,一是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以纠偏一些法院仅公开判决书的做法;二是对依规不公开文书的案件,要求公开理由,以避免个别法院滥用不公开事由;三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书一律不公开调整为隐去隐私内容后上网公开。这将与三大诉讼法对于涉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的审判原则相接轨。

  新规还平衡了司法公开与诉讼参与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注重保护家庭伦理利益,明确要求不公开“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文书;确保在文书公开过程中严格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明确要求删除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删除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此外,新规还在减轻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量、降低上网裁判文书出错风险、强化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增设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可以期待,随着新规的落实,我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将进入2.0时代,公众可以更大程度地感受司法的公开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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