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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齐备,法令森严,可强制购物游这一乱象缘何禁而不绝、屡治屡兴呢?这一问题令人深思
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施行后,一直受游客诟病的强制购物乱象有所收敛。然而,好景不长,“新华视点”记者近日在北京、云南等多地采访发现,低价揽客、强制购物等现象在暑期旅游高峰又有“抬头”之势。
其中,北京“一日游”真正游览不到1小时,云南一翡翠店人均强迫消费指标4000元。而乱象的背后则是购物餐馆回扣最多达80%,40人团消费了6万导游还称“不达标”。
法条齐备,法令森严,可强制购物游这一乱象缘何禁而不绝、屡治屡兴呢?这一问题令人深思。
首先,强制购物往往是“善意购物”旗下的灰色地带,很容易被包装成自愿购物。尽管《旅游法》第35条作了“禁止强制购物”规定,即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也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旅游法》在同样的第35条里留下了一个“但书”条款,即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则不视为强制购物。一旦业界渗透了这一规定,并找到了规避办法,强制购物就会很容易绕过监管,包装成自愿购物,毕竟第35条不是禁止购物,购物是游客的自由权。
其次,强制购物一词,掩盖了强制购物下追逐高额回扣的深层次动因。只强调强制购物一语,给人的印象是一个不懂人情世故的导游缠着囊中羞涩的游客一个劲地喊“买买买”。这就相当于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打击一个无关痛痒的“轻恶”,即“逼诱购物”,而放过了一个关键的“大恶”,即收受商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等行业腐败行为。
而对于商业贿赂的遏制,《旅游法》并没有缺席。《旅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旅行社只要接受回扣,都属于授受商业贿赂。然而,旅行社通过盈利模式安排,把吃回扣的人变成导游之后,旅行社就不再受《旅游法》中反商业贿赂条款的制约了。
还有一点是,一些地方通过部门通知等方式,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变通地执行法律,造成强制购物乱象的滋长。如2015年12月某省旅发委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旅行社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1次,购物时间每次不得超过90分钟。这一规定在多个方面混淆了概念,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这一规定成为一些旅行社安排强制购物或不当购物长达90分钟的授权书。
治理强制购物这一痼疾,需要一个更完备、更切中实质问题的长效机制。日前,国家旅游局推出《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购物消费作出规范。希望以此修法为契机,着眼于长效机制,解决好强制购物乱象。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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