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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更改地名冲动必须要靠制度
堂吉伟德
//m.auribault.com 2016-08-05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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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整治不规范地名,遏制更改地名的冲动,仅仅限于口头说教,那么效果注定苍白无力。稍作梳理不难发现,对地名的使用并不缺乏法律规范

  因为在征集新地名的通告中附上了暂时拟定的地名“定军山市”,这些日子陕西勉县吸引了不少关注。有人就提议,算一下因为改地名而增加的开支。当然,勉县的地名更改,源于撤县设市的契机,即便沿袭原地名,行政区划的调整带来的支出也难以避免。但对于那些有意更名的地方来说,改地名的成本账,值得好好算一算(8月3日《人民日报》)。

  地名的形成有其历史的传承性,因而小小的地名,不仅是一个文化的载体,而且也是一种情感的寄托,其间有太多的故事,也包含着深厚的感情。很多地名经历了历史的风风雨雨,在岁月的考验与磨砺中最终定格。不过,出于宣传的需要,或者基于个人的喜好,改地名似乎成为很多地方的通病,在国内一些城市,“曼哈顿”“威尼斯”“加州小区”等随处可见,不但风格雷同易形成错觉,还导致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丧失。如此做法,使得本土文化遭遇了很大的冲击,同时也给地方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2013年民政部资料显示:1980年到2003年,北京消失的胡同地名近40%.空间地理和历史脉络由于地名的消失而中断。具有浓厚文化底蕴和传承习惯的北京尚且如此,其他地方的状况更是不容乐观。近三十年来,伴随基层行政区划和建制村调整,我国有超过6万个乡镇和40万个村名称被废弃。如果说地名也是一种传统文化的话,那么这种随意的更改无异于暴殄天物。

  为什么不能轻易更改地名?其重要性不用赘述。然而,如果整治不规范地名,遏制更改地名的冲动仅仅限于口头说教,那么效果注定苍白无力。稍作梳理不难发现,对地名的使用并不缺乏法律规范。虽然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仅仅是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并未对用外国地名命名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民政部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同时规定“其中城镇道路、生活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命名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经人民政府审批命名的地名为标准地名,社会各界在使用时均应以此为准”。

  为了规范地方的使用,禁止洋地名的立法在国内各地举不胜举,国内如宁夏、浙江、南京等地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于违规使用和更改地名的处罚力度也不断增强。不过,囿于执法力度的偏软,使得更改地名的行为并没有受到严格的限制。再加上审查机制的尺度偏软,更换地名往往取决于官意而非民意,纷纷效仿之下,则形成了一股攀比之风。近年来,一些地方更换地名的理由并不充分,招致公众极大的怀疑,程序正义上也饱受质疑,然而依然能够更名成功。其间有些更名带有明显的炒作因素,比如傍名人或者明星,或者是争夺故里的功利之举,不过最后更名的成功,同样说明相关审查机制的阙如。

  徒法不足以自行。相比于立法,执法才是关键所在,尤其是在公共管理中,如何做到严格执行和把关,一方面,要对正常程序申报的更名,进行合理性和可性行的论证,坚持大胆论证和小心实施的原则,不轻易、不随意审批;另一方面,对于非经程序批准的更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处罚和纠正,用刚性的制度和规范给更名行为立规矩,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之后,更名的冲动才会真正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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