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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且没有进行必要的事前公示和沟通说明,涉嫌双重价格违法
一市民不幸身亡,送至福建省福州群利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的福州肺科医院太平间处理后事,却遭遇乱收费、多收费情况。如运尸费、清洗费、穿衣费等多项收费,均高出经物价局审批的“阳光价费公示牌”。殡仪公司负责人表示,这张价目表是十多年前制定的,已不符合现在的市场情况,“我们的收费,已经低于市场行情价了”(5月31日《海峡都市报》)。
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殡仪馆的服务收费,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一种是市场调节价。前者如火化费、运尸费、骨灰盒价格等,由政府统一制定价格和加价幅度;后者如清洗费、穿衣费、整容费等,由殡仪馆根据市场行情,在与死者家属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供服务和收费。
但按照我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也就是说,不管是市场调节价还是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其实施收费或服务要价的前提,必须是事先进行必要的价费公示。对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服务或商品价格,一旦确定和公示,有关经营服务者就要无条件地执行,不得以不符合实际市场需求与价值等擅自提价;对于市场调价的商品,不得在提供服务或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在已标价或公示基础上以各种理由提高价格或收费。
在殡仪馆“行情价”远高公示价事件中,其在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项目中,擅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且没有进行必要的事前公示和沟通说明,涉嫌双重价格违法,同时,其还擅自制定收费项目乱收费,按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失去亲人已经让人伤心闹心,在此基础上殡仪服务又实施乱收费、高收费,无异于趁火打劫、在受伤的心灵上扎针。当地物价部门应该立即出手,对这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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